世界上其他国家的
反垄断法一般都三种垄断行为,即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我国反垄断法对于这些成熟的制度予以了借鉴,在第三条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达成或者采取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是经济生活中一种最典型的垄断行为,往往造成固定价格、划分市场以及阻碍、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对市场竞争危害很大,为各国反垄断法所禁止。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经营者或者几个经营者作为整体在相关市场中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都是市场份额较大、实力较雄厚的大公司、大企业。虽然
反垄断法一般都不禁止经营者通过竞争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但禁止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经营者集中则是指以下三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三、规定垄断协议豁免制度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是经济生活中一种最常见、最典型的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危害很大,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所禁止。
但同时,有些经营者达成的某些协议虽然具有限制竞争的结果,但整体上有利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一定情况下,对经营者达成的这类协议予以豁免。我国的
反垄断法规定了七种情况可得到
反垄断法相关条款的“豁免”。
“第十五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