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大陆和台湾都认为对方是中国的一部分,都不赞成分裂为两个国家(现在“台独”势力抬头,但其难成为主流),但双方各有自己的一套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在两岸之间实行开放之前,双方的对立导致相互关系的隔绝,二者之间形同异国、甚至敌国,即使今天两岸关系已有很大好转,实行了交往的开放(如“小三通”、春节直航等),但这种对立状况并未能彻底改变。
香港和澳门长期为英国和葡萄牙领治,虽然,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曾多次声明香港和澳门是中国的领土,不承认外国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但在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之前,内地与香港和澳门的关系,实际上是以中国与英国、中国与葡萄牙的关系的形式建立的,为不同国家间的关系。
随着历史的发展,统一中国日益成为所有中国人的共同愿望。为顺应民心,完成统一祖国大业,中国政府率先做出以诚意统一祖国的姿态。考虑到历史的原因使台湾、香港、澳门适用不同于内地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经济得到了不同的发展,若强求中国在一种制度下统一,要求香港、台湾、澳门改变现行制度,必将损害这三个地区人民的现实利益,破坏这三个地区的繁荣稳定,不利于和平统一祖国大业的完成,因此,中国政府提出以“一国两制”统一祖国的方针。根据这一方针,中国统一后,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四个区域各自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局部改变,各自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中国政府的“一国两制”的构想是从解决台湾问题提出的,但首先运用于解决香港和澳门问题。经过多次协商和谈判,这一政策终于先后为英国和葡萄牙政府接受。1984年12月19日,中英正式签署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继而,1987年4月13日,中葡也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这两个联合声明确立了香港和澳门将分别于1997年和1999年回归中国,按“一国两制”政策分别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原则。
中英和中葡之间的联合生声明的签署是中国实现统一的第一步,两个联合声明得到了内地和港澳人民的普遍拥赞。全国人大通过《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后,香港和澳门作为中国国内两个实行不同于大陆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被确定下来。香港和澳门已分别于1997年和1999年以后,成为中国范围内的两个独立的法律区域,“一国两制”政策顺利在香港和澳门实施。
同时,中国政府始终没有放弃统一台湾的努力,并怀有巨大的诚意,期望与台湾当局协谈,以港澳模式,同样以“一国两制”方针解决台湾问题。这一努力已经得到有关方面的积极回应。即使在没有解决台湾统一问题的现在,由于两岸公认台湾属于中国的一个部分,也有理由将台湾视为中国国内的一个特殊法域。
因此,中国将形成为一个有四个不同法域存在的复合法域国家。 在中国国内,四个法域之间的交往关系,会引起涉及多个法域的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冲突,也必然引起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这就是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所谓中国区际冲突,是指中国范围内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四个法域之间的利益冲突及法律冲突。
二、中国区际冲突的现状
从理论上说,1997年以前,中国的区际冲突是不会产生的,因为台湾还未统一,香港和澳门也并未回归。中国大陆与台湾还未能统一,是否能将大陆与台湾之间的冲突称为区际冲突,或有此一问。因为所谓区际冲突一般是指统一国家内各法域的冲突。关于这一问题,中国的状况十分特殊,仅从理论上着眼是不够的。
如前所述,两岸一直认为,大陆和台湾同属于一个国家,所谓统一,实为政治的统一,因此,在统一前,台湾应是中国范围内的一个特殊法域,与大陆之间的冲突,应视为一种特殊的区际法律冲突形式。如果将统一前大陆和台湾之间的冲突视为国际冲突,则有违于两岸人民的共同心愿,也极不利于祖国的统一。
这一点,在台湾学者中也有同论,如台湾台北中国文化大学法律系教授王志文即认为:“由于目前海峡双方统治当局均主张‘一个中国’,从而就此一意义而言,两岸之间的法律冲突即不能与一般所称的‘国际法律冲突’相提并论,而应被归类为一种特殊的‘区际法律冲突’。” 尽管他同时谈到两岸间的冲突与政治统一情形下的区际冲突不尽相同,但也认为将区际法律冲突的概念应用于两岸间的冲突的解决,仍是现阶段较为务实可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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