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浅议平等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

  法律追求自由,自由需要平等,于是平等也成了法律的重要追求,然而这种价值却无法具体地体现,但它作为一项原则却很合适。所以,正如这个小标题说的,它应是“统率全局的规范”。
  其他问题
  当然,作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它也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即“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8)既然平等贯穿了刑法的所有规范并已在其中起着指导、制约的作用,它当然地就会符合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其实,也正是通过平等,这些基本精神才能很好地得以体现。那么,是否有人会说:既然平等已经是法律的价值,再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就是多余的?其实谁也不能肯定作为价值追求的东西无法成为一项原则,况且很多原则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准则。(见(1)的说法)“以平等为法律价值为有否认平等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可能性,实际上否认了平等作为法律(包括宪法)基本原则的可能性,因为平等是一切法律的价值追求。“(9)
  III.结论
  总的来讲,不管是在立法、司法还是守法上,平等都应当且已经被当作一种原则加以遵循。具体到司法上,它也贯穿了定罪、量刑和行刑者三大部分。因此,平等作为基本原则的首要条件——它对刑法规范的始终贯穿性已经具备。我们知道,自由和平等都是法律的价值追其,只是在具体地位上有所差别。但无论如何,只要我们肯定了平等在法律中的目标地位,这就够了。因为,由此我们可以推出“平等”二字对刑法的指导性和制约性,它也是一种精神内核,是一种内在的动力。
  满足了上述的条件,平等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显然是必要的了。一部没有它作原则的法就是没有方向的法,是不符合正义的法——虽然我们这里不会讨论“正义”的含义,但我相信,其中必或多或少的有平等的因素。当然,“无论法制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原则有多么重要,它们都代替不了其他刑法原则的存在价值,因为刑法履行多种社会功能,负有调整相互矛盾的利益的使命。”(10)而我所强调和论证的一切,在这里就只起到更好地实现这种功能的作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