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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视野下的《就业促进法》(草案)合宪性审查

  在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中,立法目标的审查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不同层次的审查标准对立法目的的要求不同。严格审查要求法案的目的应当具有极其重要且急迫的利益、中等审查则要求立法目的具有重要性、而合理审查仅仅规定法案目的必须是合理且正当的。细心的读者可能会发现在笔者所设计的违宪审查步骤中并不包括针对立法目的的审查(仅审查立法目标的合宪性而不判断立法目的具体体现了何种程度的重要性),在本文的结尾处笔者将对这一“疏漏”予以说明。笔者认为,在涉及平等权案件的违宪审查中有权机关的审查焦点不应该集中在立法目标的重要性程度上、不应该拘泥于判断立法目标究竟是属于极其重要还是重要或是合理,因为立法目的重要度的高低与法案的合宪与否并没有直接关联。在涉及平等权案件的违宪审查活动中,决定法案合宪与否的关键在于立法机关作出的区别对待是否合理,而这与法案所维护或实现的立法利益重要性并不相关。况且,在任何一部含有归类内容的法律,无论法案具体、真实的目标是什么,立法者都可以堂而皇之地宣称其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平等原则,因为任何的“不同情况、相同对待”都是对平等权的亵渎。例如某国法律规定只有年满20周岁以上的公民才享有选举权,立法者可以宣称该法的目的是为了提高选举的质量、增强选举活动的有意识性等,因为20周岁以下的群体心智尚未成熟、对社会、政治都不甚了解,他们往往是在一种无意识状态下参与选举,这种盲目性不仅不能够选举产生真正的民意代表反而会降低了选举的质量。同样,立法者也可以声明该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平等,因为授予尚不具备较高政治阅读能力的群体选举权将会构成“不同情况,同等对待”,违反平等原则。在该事例中我们发现法案能否通过违宪审查取决于三个因素:(1)适用的违宪审查标准;(2)归类范围的合理性,即立法将20周岁以下群体作为归类对象是否合理;(3)采用的限制手段是否合宪。这三个因素皆与立法目的观无甚关联。相反,对于那些涉及全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法案,立法者需要审查法案目的的重要度。因为,只有当有权机关明确了立法目标的重要程度后,才能衡量立法利益与基本权利之间的价值比,进而正确判断立法机关是否能够为了某种更高位阶的正当利益而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
  
【注释】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2005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1] 蒋先福、彭中礼、王亮:《 "肯定性行动计划"的法理学思考--以平等理论为视角》,载《时代法学》2006年第3期。
  [2] 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34页。
  [3] Agocs C. , Ed . Workplace Equality :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 on Legislation ,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 2002; 转引自李薇薇、Lisa Stearns :《禁止就业歧视: 国际标准和国内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3页。
  [4] 参见草案第17、18、19、21、40、42、50、51、52等条款。
  [5] 宣言第1条规定:"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第6条进一步明确了平等原则,规定:"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6] [德]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族法治国家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o读书o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515-516页。
  [7] 林来梵:《从规范宪法到宪法规范--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5页。
  [8] 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版,第674-680页。转引自朱应平:《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9页。
  [9] Metro Broadcating Inc v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on , 110 S. Ct 2997 (1990). 本案的被告联邦通讯委员会依据1934年的《联邦通讯法》授权具有核发经营广播电视业的执照。被告发现尽管在八十年代初少数种族已占美国人口的20%,但至1986年时少数种族企业所拥有和经营的广播电视台比例仅占全美11000个广播电台的2.1%。于是,被告以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多元化为由采取了两个鼓励少数种族企业参与经营广播电视业的政策:第一是在核发经营执照的比较听证中,把种族因素作为一个"加分"因素;第二,通过扣押品拍卖政策,增加少数种族企业获得转让执照的机会。大都会广播公司等非少数种族企业指控联邦通讯委员会的上述政策剥夺了其平等权。最高法院最终以五比四的微弱优势维持了联邦委员会的政策。
  [10] Tussmam and tenBroek , "Equal protection of laws", California L aw Review , 37: 341,转引自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4页。
  [11] 朱应平:《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6页。
  [12] [日] 阿部照哉等:《宪法基本的人权》,周宗宪译,元照出版公司2001年版,第69页。
  [13] 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74页。
  [14] 当然,职业培训中的歧视必然会导致就业能力下降。但是,笔者认为这种歧视应该属于针对公民受教育权的歧视,而不是对公民就业权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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