㈣ 评价的二律背反。对于在这场争论中法理派的表现,目前一般意见是两分法的,即一方面认为法理派轻信了西方列强关于修律就放弃领事裁判权的承诺,但同时又肯定他们修律的做法,认为根本的问题在于法理派代表着变法修律的正确方向。这种二律背反的评价,我认为是值得讨论的。一般说来,行为目的的实现与否,与行为评价本身有直接的相关度。如果我们真的认为沈家本轻信了西方列强的承诺,把收回领事裁判权作为修律的直接目的,那么这一目的的没有实现,应该对他主持的修律评价上产生影响。但现在我们看到,对清末修律的评价中,完全没有人提到这种影响。专为迎合洋人而制定的法律,我们却说它推进了中国法律的进步,这是不可思议的。一个合理的解释是,收回领事裁判权并不是沈家本主持修律的真实目的,其真实的目的就是“专以折冲樽俎,模范列强为宗旨”[8](P193),废弃传统的儒家化法律,全面推进清朝法律的近代化。只有这样,关于清末修的目的、结果、评价三者才能吻合。
六、结论
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初十(1901年1月29日),清政府在西安下诏变法,新政开始。这道在流亡路上的变法诏,除奢谈变法、痛詈康梁外,并无任何变法的具体措施。甚至到了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律的时候,也只有“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细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6](P280)一类很原则的话。沈家本他们虽然已经明确可以向西方学习,、“祖宗之法可变”,但到底怎么变、变到什么程度,心里确实是没数的。而且向西方学习,是很容易被目为“崇洋媚外”而招致政治上的攻击的。所以直到1905年,修订法律馆已经翻译各国法律差不多了,“而该馆员佥谓,宗旨不定,则编纂无从措手。”既然必须为清末修律寻找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那收回领事裁判权这一爱国主义主题无疑是最好的。因为在中国历史中,爱国主义是唯一可以超越阶级、党派利益而“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的办法。
但这显然不是法理派的真实的目的。从后来沈家本大谈特谈法律和道德是两回事,两者应该截然分开来看,其矛头所对的正是“礼法合一”的儒家化法律传统和“明刑弼教”的法律理念,这表明他已认同西方近代的法律精神和理念。杨度则直揭国家主义的立法宗旨,公开与儒家化法律分庭抗礼。吴廷燮则直斥就法律礼教是中国衰亡的原因,“今之所谓法律礼教,实不足以存中国也,且以速亡也。”[12](P342)。所有这些表明,他们的真实目的,只不过是要用西方近代的法律精神和理念来重构中国的法律体系。主持修律的法理派也认识到了单纯修律本身并不能收回领事裁判权,但在礼教文化占主流地位而法理派本身又不敢正面否定礼教文化价值的情况下,要推进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只好拿收回领事裁判权作为推进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手段和回应反对派的挡箭牌。因此,在清末修律与收回领事裁判权的关系中,收回领事裁判权是手段,法律的近代化是目的。清末的法律改革,如同中国历史上许多改革“托古改制”的思维模式一样,只不过是“托洋改制”罢了。
否定沈家本主持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目的,绝没有贬低沈家本爱国主义思想的意思。我也真诚的相信,沈家本以年逾花甲之身,不避风雨,致力于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国家的独立(收回领事裁判权)和富强。但这和直接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目的是两码事。而且如果真的认为沈家本主持修律是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目的,那他动辄使用“此最为外人著眼之处,如必欲增入此层,恐此律必多指摘”的话,就难逃“崇洋媚外”“仰洋人鼻息”的指责。这岂不应了劳乃宣的话,“畏外国人指摘,独不畏中国人指摘乎?…且中国自定法律,何以畏外国人指摘乎?”[8](P236)这是有损沈家本的形象的。只有把收回领事裁判权作为推进法律近代化的手段,我们才能明白,在一个具有浓厚“传统崇拜”文化意识的国度里,一个老者如何用心良苦地推动着它的进步。沈家本是一个真正的爱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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