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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刑事法律改革中的“危机论”

  中国近代史就是中西文化冲突交融、向西方学习的历史。从这个意义上讲,谈论中国近代史上的任何重大事件,完全撇开西方资本主义因素的影响是不可想象的。但这不等于说任何重大事件都必须与西方资本主义因素直接挂钩,清末修律就是这样。反观二十世纪最初的十年,我们看到,《辛丑条约》签订以后,在西方列强放弃了瓜分中国和推翻慈禧最高统治者的企图之后,清政府所要做的就是如何收拾国内的残局,“欲救中国残局,唯有变西法一策”[6](P254)。清末十年的变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展开的,修律作为新政的一部分,也是服从和服务于清末这一整体政治局势的。清末修律并没有自己额外的起因和目的。否则,我们难以想象,在战争刚刚过去,国内局势百废待兴的情况下,清政府会首先想到这个棘手的问题并认真加以解决。根据中英商约谈判的档案记载,1902年7月17日,清朝代表张之洞与英国代表马凯在武昌纱厂通过翻译梁敦彦有一段关于撤废领事裁判权的谈判纪录,“梁敦彦:您(按:指英方代表马凯)费了八个月时间并没有能解决什么!而在这几天内已经谈妥了很多条款!人们会说盛吕(按:吕海寰,中方代表之一)两位大人很慎重,而张制军(按:张之洞)容易说话,答应了您的一切条件!张制军说,您必须让他能有可以拿出来的东西。他提出两款来。一款是关于治外法权的。我们想修订我们的法律,我们即指派委员研究。您是否可以同意,在我们法律修改了以后,外国人一律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会上一致同意马凯爵士应电请英国政府授权在条约内增加一款如下: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2](P137-139)。联系到张之洞当时说签订了这条“立自强之根、壮中华之气”的条款,“实为意料所不及”[7](P124),以及后来所言能否收回领事裁判权,不在法律本身而在国家实力的强弱这句话来看,《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第十二款是颇可玩味的。列强的承诺当然是虚伪的,但中国政府也没有真的把它当作可以很快实现的东西来看。只不过对刚刚受尽屈辱的中国政府来说它是体面的,可以就此向国人大肆炫耀其国际地位的提高,回应孙文等革命党人所谓“洋人的朝廷”的谴责。把收回领事裁判权作为修律的嚆矢,目的在于用爱国主义旗帜凝聚已经涣散了的人心,统一思想以减少改革的阻力。所以我们看到,清末十年法律改革的起伏是与国内政治改革的进程同步的,而与如何收回领事裁判权问题无关。
  三、“修订刑律所以为收回领事裁判权地步”:法理派收回领事裁判权问题的阐述
  在清末变法修律的过程中,收回领事裁判权问题一直为法理派所津津乐道。就目前所见,光沈家本的奏折中(部分为与伍廷芳合奏)就有下列:
  1、光绪三十一年三月二十日(1905年4月24日),沈家本等上著名的《删除律例内重法折》,这个奏折除报告奉命修订法律以后所做的工作外,着重阐述了应当废除凌迟、枭首、戮尸以及缘坐、刺字等酷刑重法的理由。沈家本首先提到了领事裁判权问题,“中国之重法,西人每訾为不仁。其旅居中国者,皆借口于此,不受中国之约束。夫西国首重法权,随一国之疆域为界限,甲国之人乔寓一国,即受乙国之制裁,乃独于中国不受制裁,转予我以不仁之名。此亟当幡然变计也。方今改订商约,英、美、日、葡四国,均允中国修订法律,首先收回治外法权,实变法自强之枢纽。”并且警告说,“以上三事,皆中法之重者。参诸前人之论说,既多议其残苛,而考诸今日环球各国,又皆废而不用,且外人訾议中法之不仁者,亦惟此数端为最甚。此而不思变通,则欲彼之就我范围,不亦南辕而北辙乎?”[8](P8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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