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田导演对于上述这些专业性很强的问题有着极为深刻的洞察力,在影片中,被告人柴田装疯卖傻并得以蒙骗了一个即将退休、经验丰富的老法医,但是他的骗局却又被一个刚刚踏入法医行业的年轻助手凭借直觉而揭穿,这是导演有意安排的一处讽刺味道极重的细节。毕竟,如果这样一个决定被告有罪与否的法律程序如果仅仅凭借直觉而不是依靠经验甚至是科学的检验标准而作出的话,一旦鉴定程序发生错误(而且错误的机率还相当高),犯罪人就会被放归社会,那将对社会安全和被害人利益产生多么难以想象的可怕后果。也正是因为“法院依附于一门至今尚未完全成形的科学,”美国著名学者哈格教授认为:“精神病辩护事由已使法律堕入污名之中。”(《死刑论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320页)
正是因为具有这样的危险,我们才有理由发问:在目前精神病学鉴定的确无法提供更为可靠和科学标准的当下,难道我们就真的要放弃“无意志自由即无刑事责任”的法治原则吗?我们还有没有可以折衷的办法在保障被告人实体权利的同时也能顾及社会的安全,从而取得利益的平衡这一法治最大的理想目标的实现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概括而言,有两种办法可以为我们所借鉴。其一,正如最近由刘仁文教授组织翻译出版的《哈佛法律评论•
刑法卷》中的两篇在美国颇有影响的论文的论述的观点一样,对于具有高度人身危险性的精神病罪犯应当予以预防性关押,即其必须在精神病院中接受强制治疗,在此期间他必须承受因自己的违反行为而带来的对人身自由的剥夺,尽管这种剥夺并非以刑罚命名,这种做法在很多国家都已经被采纳。第二种做法则是废除精神病的无罪辩护理由,而只将其作为罪轻辩护的理由。最近在美国,就掀起了这样一场声势浩大的运动。美国精神医学协会发布的最新报告称:目前美国已有五个州正在实行“有罪但有精神障碍”的裁决方式以取代传统的精神病者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做法,而且这种做法正呈日益扩大的趋势。支持者认为,既然精神病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如此的不确定,就应当将精神错乱这种辩护事由从任何确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的审理程序中排除出去,而将其在相对分离的量刑程序中与被告人的品格证据和先前犯罪记录一起作为影响量刑的因素加以使用。美国学者欧内斯特•范登•哈格甚至建议:只要在强制医疗中罪犯精神恢复了正常,就应对他丧失心智时的行为重新承担责任。相应的做法在瑞典刑法典中早已有所反映:即使是精神病人也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只是量刑应当有所减轻而已。可见,一个既不对精神病罪犯进行任何强制医疗同时又确定了精神病患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制度同时并存的结果必然是掏空社会稳定的根基和心理秩序的底线,将更多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罪犯放归社会,必然最终走向反法治的结果。面对诸种利益和价值的冲突,我们欣喜而又略带不安的发现,我们已经经过艰苦的努力确立了现代法治 “无意志自由即无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但是面对社会安全遭受的威胁,我们却既没有完善的民事收押制度,也没有定罪与量刑程序相分离的程序设置。在学习和引入先进理念的同时,这些问题不可不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