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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保卫社会

  还是回到这部电影上来。诚然,导演森田芳光并非法律专家,他的立场具有一种朴素和直观的正义观念,他认为,相比于社会安全而言,罪犯的权利是应该受到一定程度的压制的。我们不应过分宣扬某种空洞的法治理念,而忽略了更大多数人的幸福和安全,换言之,人道主义清议必须让位于保卫社会的坚定信念。客观来说,导演的立场并非全无道理,但却明显违背了“无意志自由即无刑事责任”这一刑事法治最为重要的原则,因而被法学界认为是一部反法治的电影。
  但是尽管如此,这部影片还是能够给我们带来很多反思的机会和角度——
  很明显,无意志自由即无刑事责任是无比正确的理论,它具有内在的自恰的逻辑链条。但是为什么这种正确的理论却导致了不可欲的社会后果?导演森田通过影片告诉我们的答案是:精神病学的落后的鉴定方法。该案中,从事一辈子精神病鉴定工作的老法医仍然沿用着传统的一问一答式的鉴定办法,通过嫌疑人对一些问题的回答情况判断其是否有精神上的缺陷。对神经系统疾病的诊断,不像对其他器官疾病的诊断,可以通过各种仪器、化验得出明确的物理、化学数据,有各种诊断指标可以参照。在面对一个极为狡猾和具有经验的犯罪嫌疑人时,让其蒙混过关的可能性是相当大的。毕竟,精神病学是上个世纪30年代才发展起来的学科,一直被人称为21世纪的医学,目前还不是很发达。精神病的密码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被破解。理论上每个人都有潜在的精神病基因,由于有的人发病而有的人不发病,这种病因上的复杂程度带来了精神病诊断上的巨大难度。其次,即使医学上具有了相对明确的检验标准,它和法律上的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状况也无法直接等同。根据美国精神医学协会的观点,精神病和精神缺陷有时但不总是与刑事精神病辩护的概念相关。按照段拉姆案件的“精神病的后果”的规则,哥伦比亚的一系列案件都认为被告人行为失常是由精神病引起的,精神病症损害了病人对自己行为的可控性,但这并非精神病学的概念,目前因精神病而宣告被告人无罪与精神病学知识并不吻合。该协会认为导致宣告被告人无罪的精神失常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还有,在鉴定方法中,被告人所使用的工具和犯罪手段等问题都被作为判断有无精神病的重要依据,这更是极不科学的。杀人凶手几乎总是与常人具有明显的不同,在一个常人不会做出过激反应的事件当中很可能他们就选择了实施犯罪,这正是其犯罪人格的体现,同样的道理,手段极其残忍、非常人所能为之这些特征不应成为道德上或法律上可以宽恕的事由,更不应该成为是否患有精神病的鉴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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