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哲学家培尔也是从哲学角度为宽容寻找依据的启蒙大师之一。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培尔提倡的普遍容忍的理论体系,比约翰•洛克更加包罗万象”,并且他的“《哲学的评注》(Philosophical Commentary)是17世纪主要的哲学著作之一”。[26] 作为新教徒的培尔坚信并提倡“良心的自由”,他明确指出:“一个人应该以充满活力的和认真告诫的方式努力工作,指导那些处于错误中的人,但是如果没有好运去说服他们时,就应该把完全的自由交给他们,声明他们可以坚持自己的意见并按照自己的良心伺候上帝。至于其他方面,则不能提出对他们的良心实施任何世俗惩罚的试探,也不能给予可能唆使他们的奖赏。”[27] 在培尔看来,宽容应该是基督徒的一个伟大和必要的道德品格,而宗教迫害则是绝对与基督的精神和教导相违背的。培尔与早期的宽容主义者威廉斯(Roger Williams,1603-1683)和流亡在荷兰共和国的友人洛克等把宽容归结为真诚的确信等立场不同,在宽容问题的体系方法上第一次把“错误的良心(the erring conscience)”概念运用到宽容的因果关系推理。在《哲学的评注》中,培尔把普遍的宽容和多元主义放到了认识论的领域,认为如果良心是宗教真理和上帝决意的法的裁决者,并且如果不可能确定是否或没有任何良心得到这个真理,那么每个勤勉地寻求真理的良心就对宽容具有同等的权利。[28] 这一宽容的证明理论,震惊了当时所谓正统的加尔文主义者,它是培尔全面怀疑主义思想的高度体现,其目的实际上是想建立一个包括基督教各派甚至所有宗教信仰在内的宽容学说。但是,培尔的怀疑主义与怀疑论的创始人古希腊皮朗(Pyrrhon of Elis,约公元前360-前272)的极端怀疑主义不同,他认为人的怀疑要受到“自然之光”的约束,即所有的真理必须符合理性的自然之光。培尔在《哲学的评注》第一部分第一章的末尾指出:“坚持这一原则是有必要的,即主要地就道德而言,任何特定的教义,无论是包含在《圣经》中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提出的,如果是与明晰的和确实的自然之光的概念相抵触的话,则都是错误的。”[29]
当代美国的宽容思想则是直接建立在洛克和密尔等古典自由论者的哲学基础之上的。康奈尔大学的魏斯伯格教授在《政治的宽容》一书中指出:“洛克和密尔的著作和引用他们的经典作品为宽容所作的辩护,是我们的出发点。虽然许多其他重要的理论家也强调宽容,尤其是弥尔顿、霍布斯和马基雅维里,但是我们还是想专门地把焦点对准洛克和密尔,因为他们在同时代的宽容讨论中‘赫然耸现’(loom large)。”[30] 当然,与洛克相比,密尔更是一个现代宽容学说的开拓者。密尔认为,所有宗教的宽容都带有先天的局限性,虽然主张宗教宽容的学者多数都力主良心自由乃是一种无法取消的权利,都绝对否认一个人须为他自己的宗教信仰来向他人作出交代,但是“宗教自由实际上竟很少在什么地方得到实现”,“人类在他所真正关心的事情上是这样自然而然地不能宽容”,“即使在最富宽容的国度里,在几乎一切宗教人士的心中,对于宽容的义务的承认还是带有暗含的保留的”。[31] 因此,密尔主张真正的宽容应该建立在“性的自由发展”上,而“要想给每人本性任何公平的发展机会,最主要的事是容许不同的人过不同的生活”。[32] 密尔甚至把承认人的“个性”看成是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他指出:”除非个性能够成功地肯定自己,反对这个束缚,欧洲纵然有其高贵的过去的历史以及所宣奉的基督教,也将趋于变成另一个中国。”[33] 英国的以赛亚•伯林(Isaiah Berlin,1909-1997)在谈到密尔对宽容思想的发展所做的贡献时指出:“在伟大的维多利亚时代导师中,卡莱尔与马克思是比麦考莱、辉格党人更成功的预言家,却未必是人类的朋友;至少,他们怀疑作为宽容之基础的那些原则。他们当中最伟大的斗士,最清楚地阐明这些原则并因此奠定现代自由主义基础的,众所周知,是《论自由》的作者约翰•密尔。”[34]
对于自由主义者来说,宽容是尊重个人存在的私人领域之不可侵犯性的准备就绪状态(readiness)。正如一个人可以选择穿奇特的服装,养胡须,实践陌生的宗教,背离社区的性规范,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拒绝社会的兴趣和习惯。自由主义哲学要求社会,或者通过法律的许可或者通过非正式的社会许可,采取节制态度以避免妨碍个人的实践。一个寻常的现象是,在大城市的迷茫中,一个人能够更加容易地召集到有关兴趣、习惯和信仰的恰好联合体,它首先满足个人,然后寻找一个朋友圈与他们分享。但是,在一个小镇或郊区,就不可能避免像密尔在《论自由》中所谴责的那种在私人事务中的社会干涉。但是仅仅城市大还是不够的,真正的个人解放也要求该城市必须是多样化的(diverse)。因此,宽容的哲学,正如自由主义者所阐述的那样,在一个城市的环境中将自然地产生一个文化、宗教、社会和政治多样化的积极鼓励。如同所有的政治哲学一样,国家的自由理论也是把自己建立在人性(human nature)的观念之上的。在它的原始形式上——一种哲学经常揭示自己最好的方面——自由主义把人看成总是理智地趋向最大的快乐和最小的痛苦。功利主义者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所说的“好”(good)意指“快乐的”;所谓的“坏”(bad)意指“痛苦的”。我们在所有的行动中,总是寻求快乐和避免痛苦。[35] 民主的多元主义,正如它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美国人生活和政治中发展的那样,正好实现了自由原则和保守的社会学所需要的结合。在个人领域中,多元主义拥护宽容和不干涉主义,这与古典自由主义正好相似。[36] 斯坦福大学的笛格勒教授在近年发表的《国民性与宽容的条件》一文中也指出:“如果宽容的条件之一是多样性(diversity),那么正如我已经表明的那样,德国人的宗教经验也许不能提供多少支持,但是美国人的宗教经历却证实了这一点——多样性促进宽容。事实上,宗教的多样性好像就是宗教宽容条件的历史基础。因此,相异性(diverse)是由
宪法绘制的美国人的宗教信仰,以至于任何人都不能像在英国和其他大部分欧陆国家的情况那样,想象一个具有统治地位的或国家的教会。似乎只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和无边界的容忍才适合美国人的情况。宗教表达的充分自由是一个新颖的思想。事实上,新的联邦共和国是那样坚持实现(政教)分离的思想,以至于几乎残忍地割断自己与所有宗教组织的联系;在同一时代中没有其他政府是如此的贸然或如此的彻底。担任联邦公职的人员不需要任何宗教测试,并且没有任何宗教能够得到合众国的支持。其引人注目的结果是创造出了一个不同人们之间的新的和高水平的容忍。”[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