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所谓圣战呢?圣战起初是基督徒对非基督徒的战争,以后指正义战争。如使徒保罗所言:“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罗马书》第13章,第4节);或:“当为贫寒的人和孤儿伸冤,当为困苦和穷乏的人施行公义”(《诗篇》第82章,第3节)。圣奥古斯丁认为,正义战争是“当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由于不能赔偿所造成的损害或不能归还非法占有的东西而应当受到惩罚时,那些为某种损害复仇的战争。”[12]也就是说,圣战的本质是复仇。但这个“仇”并非“私仇”。在此意义上,复仇与德行业果的所谓“天应”发生着内在的因果关系。[13]圣托马斯将正义战争的形式条件归纳为三:国家统治者的宣战权、战争的充分根据、交战方的正当目的。[14]在《圣经》中,战争的性质是被纳入到神的秩序中来检视的。也就是说正义战争意味着符合“永恒法”,而永恒法则是“上帝的统治计划”。[15]在这个二元架构的金字塔的顶端,是万物的始主、至善的神和最后的存有——上帝。人必须顺从上帝,而不是顺从人(《使徒行传》,第5章,第29节)。登山宝训的核心即是:爱上帝,并遵守上帝的戒命。(《出埃及记》第20章,第2 — 6节)。早期的中世纪神学家认为,《圣经》禁止基督徒服兵役和参战,除非是圣战,即争取和平而非追逐权力的战争。[16]既然正义战争被神允许,甚至是神的命令,传统国际法的宗旨由史以来并非在于废弃战争,而在于使战争合法化(ius in bello)。自然状态是包括自我保全在内的自然法的一切权利和利益,人人都拥有。在西方启蒙思想家看来,私有财产的神圣性即是“上帝法和自然法”的准则:即使在一场正义战争中,征服者也不能占有被征服者的财产。后半生笃信《圣经》的圣奥古斯丁(St.Augustinus)认为,国家没有正义,无异于强盗团伙。[17]
伊斯兰教的“圣战”源自阿拉伯文“吉哈德”(jihad),但并非十分准确的译法。原意有“努力”、“奋斗”等等义涵。伊斯兰教徒的圣战观念最初产生于伊斯兰教兴起后在统一阿拉伯半岛的过程中与多神教信徒的斗争。“圣战”显然指为了神圣的伊斯兰教事业而英勇奋战。早期圣战观念曾深受阿拉伯部落传统习惯的影响。《古兰经》中相关内容无疑是早期圣战观念的基础。[18]古代穆斯林的战争法规则主要出自(正统)哈里发(Hanifa)时期(632-661年)。伊斯兰教法规定:发动圣战是哈里发(Hanifa)的一项主要职责。传播伊斯兰教就是靠圣战来完成的。除了镇压叛乱的穆斯林,圣战之外的任何战争均属非法,发动圣战、分配战利品和有关征服地区的税收问题,大多以圣训为依据。[19]对于发动所谓“吉哈德”的主体——国家,有一个政治统治的合法性问题。伊斯兰教内部存在两种对立的学说:逊尼派认为,国家行政权力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行使;而十叶派则认为,应以神圣的立法者本人的至高无上的权威发号施令。这其实是立宪政府和专制政府的区别:“一个是基本不变的制度,象征着借助于人的理性理解神圣命令的尝试;一个旨在作为神圣命令的直接的、当代的表现形式。[20]
中国古典国际法中似没有“圣战”的概念。如上所言,战争的“神圣性”是通过“天的意志”赋予的,即古代中国人信奉天道,强调人事应暗合于天道。主要指符合日月星辰四时运行等自然变化的规律[21],所谓:“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虽不言,人却有尊天命、秉承天道的神圣义务。战争的正义性与合法性就在于,符合天道。孔子本人就赋予天道十分重要的位置,同时也反映出孔子本人对自身与天道关系的体认。事实上,孔子对天的信念当是一种宇宙论兼本体论。所谓“天”与基督教中作为造物主的上帝固然并不完全等同,但都是伦理的本源。孔子承袭了西周“以德服人”的君权神授说,认为宇宙的变化与人的道德生活互相感应,无怪乎《论语》言德之处,均与“天”有联系。所以董仲舒讲:“夫仁也,天复育万物,既化而生之,有养而成之……察于天之意,无穷极之仁也。人之受命于天也,取仁于天而仁也”,[22]孟子对天的看法也与孔子十分接近:“夫君子所述者化,所有者神,上下与天地同流”(尽心上)。[23]提倡王道的亚圣孟子有一段名言:“失其民者,失其心也。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离娄上)亚圣的意思是: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比如攻打城池,定有合乎天时的战机。尽管城固池深、兵利甲坚,粮草充足,但如果守军弃城而去,一切都没用。孟子以为,战争的胜负取决于战争的正义性质,而决定正义性质的是天道,这个天道既是天时又是人心。所以他更明确地说:“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中国古代典籍《左传》亦不乏类似的记载。如曹刿问及备战条件时,当鲁庄公答道:“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曹刿才叹曰:“忠之属也,可以一战。”[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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