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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国际法的耶伊儒法理基础之比较

  国际联盟是现代多边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形态。国际联盟的构建在西方始于《圣经》所记载的实践:便雅悯人剥夺外乡人的权利,杀死了利未人的妾。以色列人的所有部落因联合起来,攻打便雅悯人。(《士师记》,第19章 - 20章)。在《撒母耳记》中也能看到:以色列的第一个国王扫罗在亚扪人来攻打时,将一对牛分送各个部落,以此号召所有这些部落一同抵抗。扫罗还发话:“凡不出来跟随扫罗和撒母耳的,也必这样切开他的牛。”(《撒母耳记上》,第11章,第7节)。事实上,以色列神殿周围的部落好比订立了互不侵犯条约的联盟(此为国际法出台的初始条件)。联盟成员维护普遍的和平,并一致尊重外邦人应受到友好接待的权利。[7] 不过,在东方,国际联盟的萌芽则无疑产生在中国的春秋战国时代,即诸侯之间的“会”、“盟”:如所谓“兵车之会”和“衣裳之会”。古代中国国际组织的基本特征是:在主权者之间设立,根据国与国之间的正式协议创建,具有政权合作的职能。[8]而为中国古代国际组织的建立提供理论资源的正是包括儒家思想在内的诸子百家的学说。
  有盟必有约。在西方,《圣经》的旧约、新约之约即指犹太先知与上帝的契约。[9]尽管东方的古埃及和古希腊已有丰富的国际条约的实践,但契约的神圣性则主要是由《圣经》确立的。同时,“莫西十诫”的出现也开启了文字的契约逐步取代口约的时代。[10]笔者甚而以为,国际法只有书写的条约才具有拘束力的普遍规定,应当追溯到《圣经》的这一传统,如《圣经》昭示,民族间的交往原则上通过契约来进行:神晓谕摩西说,“••••••我从前向亚伯拉罕、以撒、雅各显现为全能的神,••••••我与他们坚定所立的约,要把他们寄居的迦南地赐给他们。”(《出埃及记》,第5章,第2-4节)。无论如何,基督教契约思想对后世影响极大。犹太血统的现代国际法学家、法理学家汉斯•凯尔逊(Hans Kelsen)国际法一元论体系架构的金字塔顶端即以“有约必守”原则作为基本规范——国际法的最高价值。《古兰经》说:“信奉天经的人啊!你们来吧,让我们共同遵守一种双方认为公平的信条••••••”。(《古兰经》,第三章,第64节)。又说:“我们的主啊!在无疑之日,你必定集合世人,真主确是不爽约的。”(《古兰经》第三章,第9节)。还说:“当你们缔结盟约的时候,你们应当履行真主的盟约。你们既已真主为你们的保证者,则缔约盟约之后就不要违背誓言。真主的确知道你们的行为。”(《古兰经》,第十六章,第91节)。而中国古代典籍也早就成为指导建构国家间关系的依据。《周礼》有司盟之官;《尚书》有告誓之词;国际条约的约文中也不乏“告神”的词语,如“昭告神明”、“慆慢天命,神明上帝”和“山川百神”等等。不难想见,《圣经》、《古兰经》和深受儒家思想浸染的中国古代典籍与文献,在当时已经分别成为古代东西方国家关系实践至为重要的伦理规范。
  二、圣战说与正义论(天道观)作为战争的合法性基础 [11]
  《圣经》记载的时代的国家关系更多地表现为战争关系。对于战争中的敌人,《旧约》中神的戒命似乎是以牙还牙、斩尽杀绝。神晓谕摩西说:“你要扰害米甸人,击杀他们,因为他们用诡计扰害你们”。(《民数记》,第26章,第17 — 18节);当以色列人杀了所有的米甸男人,押送米甸女人凯旋归来时,摩西命令将所有已婚妇女和儿童全部杀光,为耶和华复仇(《民数记》,第31章,第15 — 17节);在与亚玛力人征战时,撒母耳传达耶和华的命令:“现在你要去打击亚玛力人,灭尽他们所有的,不可怜惜他们,将男女、孩童、吃奶的,并牛、羊、骆驼和驴,尽行杀死。”(《撒母耳记上》,第15章,第3节)。因为他们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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