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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以医疗损害责任为中心

  (四) 关于时效
  多数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对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规定了不同的时效期间,一般侵权之诉适用短期时效,而违约之诉适用长期时效。如在日本民法中,违约责任的时效期间为10 年,而侵权责任的时效期间为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知道侵权行为发生时起3 年,并规定了20 年的除斥期间。在台湾地区民法中,违约责任的时效期间为15 年,侵权责任的时效期间为2 年,同时规定了10 年的除斥期间。我国《民法通则》对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规定了相同的时效期间,即2 年,只是对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规定了不同的时效期间,如对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情形,其时效期间为1 年。医疗过失一般是造成人身伤害,因此在医疗侵权责任中,其时效期间为1 年,而在医疗违约责任中为2 年。
  (五) 关于责任范围
  通说认为,契约责任主要限于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对于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因此在医疗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情形,适用侵权责任对患者的权利保护更充分。
  (六) 关于免责条款
  侵权责任中不承认约定的免责条款,而契约责任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则并非当然无效。有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第53 条规定了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合同条款无效,以此完全否定医疗契约中的免责条款。[13]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首先,医疗契约是一种特殊的契约,其履行本身即会给人体带来伤害,而其之所以仍然有效是因为得到患者的同意,使之具有适法性,即出现了违法阻却。其次,医学的进步,从神龙氏尝百草到李时珍《本草纲目》的编写,再到现代许多疾病不断的被攻克,无不伴随着新疗法、新药物、新技术的尝试性运用,与此相应的是对人体的伤害有时往往难以避免。医学发展到现在,远未成熟,尚有许多未知领域,需要法律为之创造较为宽松的环境。最后,一些特殊严重病症,常规疗法无法奏效,而特殊疗法因其风险大,成功的可能性小,如不约定免责条款,医生不敢也不愿使用,这无助于尽最大努力挽救病人的医学宗旨,也与患者的根本利益不符。因此,对于免责条款,不能一概视为无效,而应根据个案分析,对于故意规避法律,免除医生故意及重大过失责任的免责条款应为无效,符合前述情况的免责条款应定有效。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医疗损害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责任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上相差不大,但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时效、责任范围及免责条款上则有一定区别。因此,适用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对医患双方权益的保护是存在差异的。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新发展——专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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