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以上讨论,本文认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我国对侵权行为的理解都应与其他大陆法国家的规定相一致。我们现在使用的“侵权行为”一词并非准确表达,而使用“不法行为”或者“侵害行为”可能更科学。但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一直使用“侵权行为”一词,人们已经约定俗成,为防止出现因辞害义现象,法律上不妨继续使用,只是在解释时必须明确其适用范围,立法时应对侵害行为进行筛选,而不能把侵权行为当作一个可以任意伸缩的、任何侵害行为都可以往里装的“大箩筐”。
【注释】 《法制日报》2001 年8月29 日刊登一案例:某女士嘴唇被他人损伤,该女士以自己的“亲吻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另还有因近亲属的骨灰盒被盗,以及骨灰被扬撒而诉行为人侵害其“悼念权”的案例。
参见杜景林/卢谌译:《德国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201 页及以下。《德国民法典》第823条作为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规定:“故意或者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它权利的人,对他人负有赔偿由此而发生的损害的义务。违背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的人,负有相同义务。依法律内容,即使无过失仍可能违背此种法律的,只有在过失的情形,才发生赔偿义务。”
拉伦茨(Larenz) /卡纳里斯(Canaris) :《债法教科书》(第2 卷第2 分卷) (Lehrbuch des Schuldrechts, Band2, Halbband2, Besonderer Teil) ,慕尼黑1994 年第13 版,第361 页。. 1995-2006 Tsinghua Tongfang Optical Disc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陈朝壁:《罗马法原理》,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149页。
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8页。
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2页。
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同注7引书,第7页。
有关定义和批评参见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年版,第208 -209 页。
Miles,DigestofEnglishCivilLaw,1910, bookⅡ, pp. xiv , xv.
陈涛/高在敏:“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例论要”,载《法学研究》1995 年第2期。
“侵权行为,在德民称为不许行为(unerlaubte Handlungen) ,法民称为犯罪及准犯罪( des délits et quasi -délits) ,日民称为不法行为,瑞债德文标题称为不许行为,法文标题称为不法行为( actes illicites) 。我民法称为侵权行为,其实不独权利,即其他利益,亦为侵害之对象(民法184 条1项后段) 。言侵权行为者,不过举要以概其余之意耳。”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10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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