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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概念分析

  (一)侵权行为的定义
  事实上,在大陆法国家,立法上对侵权行为并没有统一的概念,除“不法”内容外,大多数国家仅以“过错”为要素规定侵权行为,这与法律制定较早有关,也与当时过错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有关。但是,在现代社会,无过错责任不能仅作为特殊侵权类型,或作为例外情形看待,立法应反映时代的发展,将无过错责任作为一般概念并在侵权行为概念中反映。在此方面,荷兰民法做出了努力。《荷兰民法典》第162 条规定:对他人实施了可归责的不法行为的人,必须对他人因此遭受的损害进行救济;除有正当合法理由者外,以下行为被认定为不法行为:侵害权利、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违反法定义务或违反旨在维护正常社会管理的不成文规则。不法行为可以因行为人的过错而归责于行为人,也可以归责于依据法律规定或社会共同观念应由其承担责任的人。这种规范的意义主要体现为侵权行为涵摄的范围明确。但是,仅以立法上的规定试图说明侵权行为概念是不够的。
  对侵权行为定义的准确表述来源于法理学。其中,英美法中的侵权行为来自法学家对法律的总结,但由于思维角度上的差异,英美法中并没有关于侵权行为的一个标准定义。法学家对侵权行为的定义,基本都针对违约行为来说明。如英国的Fleming 认为:侵权行为是一种过错,而不是违反合同,对此过错,法院将在一种损害赔偿诉讼形式中提供补救。[17]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侵权行为表示可以引起民事诉讼的伤害或不法行为,侵权行为规则要求不得加害于他人的义务,以及加害了他人,则应对之进行补救或赔偿的义务,这种义务不是由当事人的协议而设定的,而是根据一般法律的实施产生的,与当事人的协议无关。美国《侵权法重述》的主要撰稿人Prosser 甚至建议用排除法来确定哪些不是侵权行为,如刑法中的犯罪行为,合同中的毁约行为,财产中的产权纠纷等都不是侵权行为,但最终也没有人指出侵权行为是什么。有人批评英美学者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时说:“从未有一个概念能如此妨碍对事物的正确理解。使我们陷入这种困境的原因在于,人们对侵权行为下定义时最钟爱的方法是仅仅断言它不是违反合同,就如一个人给化学下定义时,仅仅指出它不是物理学或数学一样。”[18]
  我国学者对侵权行为的定义中,史尚宽认为:侵权行为者,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或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之行为也。简言之,为侵害他人权利或利益之违法行为。[19]王泽鉴认为:侵权行为,指不法侵害他人的权益,依法律规定,应对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的行为。[20]王利明认为: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违反法定义务,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21]张新宝认为: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非法侵害他人法定的民事权利和利益,依民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22]杨立新认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及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23]张俊浩教授甚至认为:侵权行为属于开放型的概念,难为一般定义。只能从其法律要件上加以把握。[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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