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死亡赔偿金的范围
从一般意义上说,死亡赔偿金属于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抚慰金。这种精神抚慰金以死者亲属由死亡事件所受的精神痛苦为填补对象。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赔偿的请求权人应以死者的近亲属为限。不具有近亲属关系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债权人) ,无权请求死亡赔偿。不法侵害他人生命权事实发生后,如果受害人没有近亲属,则侵权人并不承担死亡赔偿金。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并无死亡赔偿金的分配规定,实际生活中可能会出现赔偿金分配纠纷问题。根据死亡赔偿金的抚慰性质,应当考虑各近亲属与死者的身份关系、共同生活关系以及实际生活状况合理分配。
从我国法律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第
27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2 条,《
产品质量法》第
44 条等) 及有关司法解释中分析,死亡赔偿金仅指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的补偿,并不包括被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用,也不包括丧葬费。
被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赔偿属于对间接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是因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生命权后,造成被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来源丧失而确立的赔偿。根据《
民法通则》第
119 条的规定:侵权人“造成公民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此,该“必要生活费”赔偿性质上属于财产损害赔偿。需要明确的是,该赔偿请求权人可以是与死者有法定扶养关系的人,也可以是与死者有事实上扶养关系的人。从这个意义上讲,死者的近亲属在请求死亡赔偿金的同时仍然有权提出“必要生活费”赔偿,两种赔偿性质不同,前者为精神抚慰,后者为财产赔偿。丧葬费是死者近亲属为埋葬死者遗体或骨灰而支出的实际费用,是侵权致人死亡的特有赔偿项目,在性质上也属于财产损失,所以,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是两种赔偿。而《
国家赔偿法》第
27 条的规定,一方面认为“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不同,另一方面又将二者合并计算,造成了理解上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