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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尹志强


【全文】
  在因不法侵害他人生命权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中,最重要的是死亡赔偿金赔偿责任。对死亡赔偿金,我国《国家赔偿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都有阐述,但是,对其性质立法上规定并不明确,各司法解释也有很大差异,理论上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涵盖的范围等几乎没有讨论。这种情形使得在实际生活中,对死亡赔偿金的归属可能会产生很大争议,最典型的是死亡赔偿金是否得为遗产,死者的债权人是否有权请求侵权人支付死亡赔偿金。对此,本文拟做以下研讨。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⒈死亡赔偿金是死因赔偿
  死亡赔偿金是因不法侵害他人生命依法应支付的一定的金钱。此种赔偿是以生命权侵害为原因的赔偿,不以填补受害人丧失之生命为目的,即该赔偿不是对生命权损失的赔偿(生命权无法通过赔偿救济) ,而是以填补死亡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害为目的,是对其他受损利益的救济。因此,行为人基于民事主体死亡而给付的赔偿属于死因赔偿。
  事实上,当某一具体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受到侵害时,与其相关的各种利益都可能受到损害。而法律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并非是对所有利益损失的救济。侵权民事责任通常只是对绝对权侵害时承担的责任,如对人身权和所有权的侵害等。而对如合同权利等相对权来说,因只在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产生,所以,一般只有与主体有相对权法律关系的人才可能造成相对权损害,第三人对他人的债权并无法定义务。基于该原理,如果对死者享有债权,则因主体死亡而使债的关系消灭,债权人只能通过执行死者的遗产使自己的权利得以实现,不能向造成债务人死亡的侵权行为人主张赔偿。生命权受到侵害的人如果是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则该企业的权利也会受到损害,但基于法人本身的特性,法律一般并不认为该损害应由侵权人承担。自然人死亡后,基于近亲属间的特定身份关系,其人格要素对其遗属(配偶、父母、子女等) 仍然发生影响,并构成其精神利益的重要内容。所以,死者的近亲属可以原告身份向侵权行为人主张死亡赔偿金。
  ⒉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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