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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必由之路——漫谈“律师助理”工作

  需要指出的是,具有实习或执业律师资格的法律人,在律师事务所并不必然担任“助理律师”的工作,可能被聘为“律师助理”,即从事待遇低微,工作机械呆板的律师助理工作。这显然是一种“低聘”现象——因为律师助理的工作,实际仅需要中等文秘职业教育产品,并不需要高等教育产品。如果以高等教育产品替代中等职业教育产品,其人力资源价格一定会产生倾斜。“大材小用”总是会出问题的。从社会分工合理性的观点看,大材必须大用,小材必须小用,盖因分工失序,会导致交换代价失衡,交换代价失衡则是社会组织冲突和不稳定的根源。
  早期法律人介入律师业后,一般不会有“小材大用”的幸运,盖因律师事务所会精于计算用人成本和代价——这显然和社会主义中国的国家机构不一样,因为在那个体系内,所有不合理的人力资源组合失误,均由国库摊销成本,它们没有节约人力资源成本的概念,也不会产生一种职业风险提示:“我们这里的社会分工是失序的,你可能因此受到损失!”但是,基于实现法律公正而产生的社会机构即律师事务所,则不得不指出早期法律人冒然成为“律师助理”的风险,因为具有高等教育背景的司法资格获得者一旦从事“律师助理”工作,将出现低聘现象。如果经提示后早期法律人仍愿意“低聘”,失去社会交换中更高的收益,这是公民的择业自由,责任完全不在聘人一方。
  二、担当律师助理角色并非法律人成材并由之路
  “法学生或司考通过者>律师助理>实习律师>独立和幸福的职业律师”这样一个法律设计,对于执业律师生涯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1、影响社会经验的获得
  虽然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也是一种经验,但是在本土社会,缺乏对权力和资本操作的直接感受,法律青年与作为社会权利弱势群体的律师阶层终日厮混,容易打击人生信心,失去获得社会权力的机会,影响指挥社会秩序经验的获得。中国大陆律师事务所,发展尚处于早期阶段,其经济实力有限,政治地位衰弱,那里没有活跃的资本和经济交易,没有可靠的社会权力交换,虽然其中云集了大批具有实践能力的法律精英,但是在施行人治的本土社会,律师业是社会弱势行业。比如,律师本来是在尊重法律秩序的情况下维护当事人法律权利的职业,但是在社会场域,律师作为“维权者”的社会身份正当性尚未得以建立。在大量侵权性社会权力存在的情况下,律师维权行为往往被理解为一种社会的挑战性行为。作为中国社会政治与法律关系深度矛盾体现,律师社会地位唯有在国家实施宪政和建立法律秩序后,方才可能实现根本性的改善。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律师助理在律师事务所是一个“纯粹的被支配者”,无法厘定社会级别;而在广袤的社会,法律青年则可能被社会机构认定某种社会级别,如小主管、副股级办事员,承担起社会级差产生的责任意识,具有建构和修正社会秩序指挥、调度水平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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