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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补偿方式的思考——社会保障角度的观察

  上述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种种困境,使我们相信,目前要在我国农村进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困难重重,也极不现实[25]。然而,广大的农村是需要社会保障制度的介入。从目前现有的国情来看,毕竟土地对农民而言,不仅具有生活保障、提供就业的效用,亦具有直接收益、后代继承、土地增值等效用,在各种作用中,土地的生活保障作用应处于首要位置[26],故农村中的土地所具有的社会保障作用理应得到肯定。值得关注的是,近年以来,面对我国工业化进程的推进,部分农民的土地被征用,进而也失去了社会保障,这就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但是在构建所有的农民都适用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困难的前提下,我们应该从失地的农民入手,把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这样,也可以为将来实行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积累一定的经验。
  三、土地征用补偿方案的选择
  前述土地征用补偿方式弊端、农村作土地为农民社会保障的缺陷以及失去土地的农民无社会保障的问题的存在,致使学界与实务界纷纷检讨现行土地征用制度中的补偿问题,有学者认为我国土地资源高度稀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被征收的土地,只有以土地的市场价格对其进行补偿才能保障原土地权利人的利益,即坚持以货币补偿为主,附加其他的补偿方式,如债券或股权补偿、社会保险安置、留地补偿、替代补偿等作法[27];有的则认为在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方案中,应以选择政府征购制,即由政府按照市场公平原则向农民集体征购土地,再根据供地计划向直接的土地使用者供地[28];还有的认为目前的土地征用制度问题颇多,即使采取提高征用补偿的标准,也不能为广大失地的农民提供长久的生活保障,唯有在征地过程中,对失地农民中推行社会保障制度才是解决该问题的根本出路[29]。这几种典型方案,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且在实务中也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但笔者认为,结合目前的征地现实,第三种方案最优,应于采纳。理由如下:
  其一,就多数学者所主张的提高补偿标准而言,这里所谓的提高标准,是以一定的参照系数为基础的,具体为多少,主张者亦无定数。即使有认为应以农民征地补偿费全部进入社保后能领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为参照来提高补偿标准[30],实务中也不尽如意,农民也不会同意,毕竟这样的标准不仅与土地的原价值相差甚远,而且失地的农民也得不到长久的生活保障。也就是说,目前的土地征用补偿方式,尽管货币补偿的方式被大量的使用,却并不是最有效的方式。
  其二,除货币补偿的方式,实务中还创造了就业安置、替代补偿、划地安置、债券或股权补偿等灵活多样的方式。然而具体适用时,它们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就业安置仅能暂时解决部分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对年老或无劳动力的农民却无从涉从,土地投资入股的方式[31]却因管理模式的选择与管理成本的过高而阻碍了其的广泛适用,划地安置却因耕种的成本过高的颇遭农民的非议。这些缺陷的存在,致使它们均不能解决失地农民的永久生活问题。故从实际生活中的作用来看,其仅为权宜之计,而非长久之策。
  其三,依前述主张,即使采用土地征购方案,就其适用来看,是与土地征用有区别的,也就是说对其于公益性目的而需要使用集体土地时应采用土地征用方式,而对于非公益性的则适用土地征购的方式,以解决农民在土地征用中得到补偿偏低的问题[32]。尽管如此,此种解决方案也不过是对部分的农民有利,解决了部分农民的一时困难。所以,适用土地征购的方案在实际生活中作用是有限的,无怪呼其主张者亦认为政府应该使农民在就业、医疗、养老保险等方面与城市居享有同等待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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