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就目前的现实而言,不论家庭规模怎么变化,从农民的收入来看,绝大多数的农民还是依赖土地收入。显然,在我国农民的社会保障中,具有根本性、支撑性的是土地,而目前的农民社会保障,实质上是以土地为核心而形成的[⑱]。所以说,农村的土地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以往长期所谓的农民社会保障为家庭保障,也不过是从经济来源角度方面的肤浅理解而认识的,深层次上还是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的体现而矣。详言之,无论从农村的集体经济,还是农民的家庭经济的收入来源看,除较少的部分来自于打工及部分经办企业以外,绝大多数的还是以依赖土地的经营收入。不过,土地究竟在多大程度能够给农民提供社会保障?这一问题的答案,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阻碍广大农村社会保障推行的瓶颈。解决该问题,可以有利于端正了人们已经定型的社会保障观念,尽快地促进城乡一体化。当然,为了解决“三农”问题,须认真地注意将农村土地作为农民的社会保障的会出现下述的缺陷:
其一,土地是农民的最后一道保障线,但受土地收入及土地数量的限制,仅靠土地难以实现农民的生活保障,尤其对农村老年人而言,表现地尤为突出。同时,又易使“养儿防老”的思想在农村中盛行,从而不利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
其二,农村土地除了具有社会保障功能以外,又具有社会经济功能,即农村土地是一种生产要素,为农业生产最主要的生产资料。随着农业技术的逐步普及,原有的小块经营已经不适应此要求,唯有通过土地的集中规模经营才可适应。但为了实现农村土地所具有的社会保障功能,每户所拥有的土地总是根据人口的变动而不断地调整,而且,每一农户所拥有的有限的土地,亦是依据土地的肥瘠、位置和远近分割成了许多小块,以确保每户权利的公平。故为了将土地集中起来进行规模经营,必须认真地反思将农村土地赋予社会保障功能的现行的制度。。
其三,实际生活中,土地作为农民的社会保障,这就要求家庭中每增减成员,必然要求及时变更土地。但为了稳定农业生产,1998年以来中央都多次强调农村土地承包期一律无条件地延长30年不变,同时亦强调“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的政策,这恰与农民要求及时变更土地的愿望相悖,加之,农村土地若频繁地调整,农户难以获得长期收益活动,由此在各地纷纷出现了投入减少、耕作放弃、甚至弃耕、撂荒等的现象。
正因上述缺陷的存在,大多数学者认为为消除二元经济体制所造成社会弊端,应当赋予农民享有社会保障权,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以替代土地所具有的社会保障功能[⑲],进而又为在农村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提出了种种建设性意见[⑳]。
须注意的是,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合作、最低生活保障,而其中的养老保险则为关键内容。当然,为了便于各种政策在农村推行,首要的问题就是解决农村的养老问题。为此,我国的政府就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就实验性尝试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曾于1991年6月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由于养老保险在推行中的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制度上存在的不稳定性、基金保质增值困难、保障水平过低等问题的出现,致使上世纪90年代末期出现了衰退,不仅官方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21],且多数学者也认为,我国目前的农村也不适应建立全国性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22]。另外,就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而言,虽然1979年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农村合作医疗章程》,但自从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集体所积累的公益金明显减少,多数农民又不富裕,加之各种制度不健全,所以引发了种种思想顾虑,致使农村合作医疗不尽如意,几乎处于崩亏的境地[23];至于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5年以前,往往仅有社会救济制度即对五保户和困难人口进行救济,1995年以后,民政部才开始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工作。尽管到1999年底,全国农村实行该制度的县区市有1935个,占全国2126个县的91%,农村人口的3.4%,由于经费紧张,需要救济的贫困人口又多,故只能依低标准进行救济,这就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处于形同虚设[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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