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竞合是指对同一损害,有损失保险和责任保险双重存在的情形。因为他们的设立目的不同—前者为受害者提供保护,后者还有为加害人提供保护的目的,虽然都是保险,但在适用上不会存在很大冲突。我国保险法中规定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制度的法理思想可以同样贯彻于责任保险之中。
2. 代位求偿权制度
关于责任保险中的代位求偿制度,是指在若有两人应对第三人赔偿或补偿其所受损害,而其中之一应负主要责任,其他人仅负次要责任时,后者于为赔偿或补偿后,通常得对前者代位行使第三人的权利。如就侵权责任而言,其与责任保险是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关系,所以发生保险人代位的问题。
这是一个同时涉及法学和保险学的问题。关于具体怎样设计和运用,还有待我们进一步的探讨。代位求偿权在责任保险制度当中的运用会使责任的归属更加明确。代位求偿制度就在于有可能使可归责的第三人最终承担责任,这样既可以在最初运用责任保险制度有效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又可以在接下来的一个阶段运用侵权行为法,发挥其惩罚和预防的功能。可以说代位求偿权制度的运用从具体法律适用的角度讲是使得侵权行为法和责任保险两种制度契合;而从法哲学角度讲则是两种正义——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的完美结合。
【注释】 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乔林,王绪瑾. 财产保险 .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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