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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的实证思考

  对此问题的解决,笔者认为,可借鉴台湾地区《土地登记规则》的做法。我国台湾地区《土地登记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用部分,应另编建号,单独登记,并依下列规定办理:1. 同一建物所属各种共同使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应视各区分所有权人实际使用情形,分别合并,另编建号,单独登记为各相关区分所有权人共有。但区分所有权人不需使用该共同使用部分者,得予除外。2. 区分所有建物共同使用部分仅立标示部,⑥及加附区分所有建物共同使用部分附表,其建号,应于各区分所有建物之所有状中记明之,不另发给所有权状。我国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登记的改革方向应是:为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设立编号、门牌,登记为各相关业主所有;不单独核发房地产权利证书,但必须在房地产登记簿及相关业主的房地产权利证书中明确记载共有部分的基本状况及分配状况。这种做法,有利于明确共有部分的产权,有利于明确业主与房地产开发商及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与义务,也必然能为我国的物业管理法及区分所有建筑物法的建立及完善奠定基础。
  六、建立房地产登记专业代理人制度
  根据我们在深圳市产权登记窗口的调查,在部分统一了深圳市的房地产登记业务之后,每个登记工作人员每日平均应办理文件二十几份,工作量十分巨大。但是,在登记过程中,几乎每份文件都存在着差错、遗漏,修改及补办文件等工作占了大量的时间,有些文件甚至不得不作退件处理。这种情形造成了登记的效率十分低下,有时,每天仅能处理五六件文件甚至更少。登记效率的低下及登记周期的过长已在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的恶果,比如恶意交易方在收取了交易价款之后,常利用登记期间进行房地产的转卖,有时,在一个登记周期内(通常为十五至三十天),会发生房地产已进行了几手转卖的怪事;再有,在一些情况下,善意交易方已交付了价款,但在登记过程中,法院却对房地产进行了查封。这些情形大大增加了交易风险,引发了交易的不安全,并在实际上引发了另一更大的恶果:为了尽快完成登记,登记申请人有时会试图贿赂登记工作人员。这些行为不仅造成了登记的混乱、无效率及交易的不安全,更加大了权力寻租的可能性,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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