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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东京审判

  3.提供大量人证、物证。为了将战争罪犯定罪,中国不少战争受害者和经历者,不远千里,前往东京出庭作证,揭露了日本的侵华事实和侵略暴行。如七七事变的亲历者秦德纯将军在法庭上揭露了日本侵占中国华北、挑起七七事变的罪行。尤其是梁廷芳、伍长德、许传音等受害者为日军制造的南京大屠杀作证,用自己的亲身经历,揭露了日军制造南京大屠杀的罪行,对法庭最终判处大屠杀的主要责任者松井石根死刑起到了关键作用。
  4.参与起草判决书。在起草判决书的重要时刻,中国法官梅汝璈争取到了起草判决书第四章“日本对华侵略”的工作。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判决书写得如何,将直接影响判决的结果。为此,梅法官竭尽全力,完成了长达200多页的判决书第四章“日本对华侵略”的起草工作,获得了法官会议的认可,为东京审判做出了贡献。
  5.支持法庭严惩战犯。在法庭判决阶段,各国法官都希望在公正、国家利益和个人法律观点上找到一个结合点,使法庭的判决尽量公正合理。梅法官表示“当竭其绵薄,为我国在此次空前国际法律正义斗争中之胜利尽其最后之努力”。由于法庭的11名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各国的法律体系也不尽相同,因而对判决存在分歧。如何给被告定罪在法官会议上引起了激烈的争论。梅法官在会上坚决主张、呼吁严惩主犯,对法庭最终判处7名战犯极刑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看到中国在东京审判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应看到其不足。由于国民政府重视不够,加之中国实行的大陆法体系与法庭适用的英美法体系的不同,大大限制了中国在审判中的地位和应发挥的作用。据当时兼任中国检察组首席顾问的倪征先生回忆,由于当时的国民政府对东京审判认识不足,以为日本侵略中国事实昭彰,审判不过是走个过场,因而没有进行足够的准备,结果使中国处于被动局面。在证据方面,因为法庭习惯性地采用英美法系的程序进行审判,特别重视、拘泥于技术性的证据。而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注重“自由心证主义”,不太注重技术性的证据。结果,中国提出的战犯名单人数虽然不少,但大都只是空洞地列举罪行,缺乏有力的人证、物证及相关的技术性证据,大部分证据不符合证据的技术要求,因而未被法庭采用,使一些战犯因此逃脱了惩罚。
  三、对东京审判的评价
  东京审判给人类带来了什么?具有什么意义?这是审判过去了半个世纪后人们仍然在争论的问题。本文认为,东京审判具有如下几方面的意义。
  1.重要的政治意义和历史意义。东京审判的政治意义和历史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惩罚战争犯罪震慑战争犯罪;二是揭露日本的侵略战争罪行。东京审判与一般审判的最大不同点,就在于它的重大政治意义。东京审判向全世界宣告,策划、发动和进行侵略战争是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参与上述战争犯罪的个人,要对侵略战争负责。它昭示世界,谁胆敢策划、发动和进行侵略战争,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东京审判的另一政治意义和历史意义在于它揭露出了大量日本政府和军部策划侵略战争,并在侵略战争中犯下的种种罪行,极大地震撼了日本人民。这对战后初期日本以反战、和平为重要内容的民主运动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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