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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限制研究

  在商标司法实践中,对商标权穷竭的限制也得到了重视。如欧共体法院审理的Davidoff案则提出了以下限制原则:对外包装内部产品的原有物理状况造成了相反改变,对产品的精神面貌或气味造成了相反改变,如重新包装的行为改变了商标权人的商标图案。[22]
  商标权穷竭之所以受到这样的限制,是因为商标和特定商品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商标的商誉功能、表彰商品质量功能也都是通过特定商品体现的。如果在商品流通过程中重新包装或有损于商品质量,商标权人的商标和特定商品之间的这种内在联系就会受到破坏,从而会影响附载该商标的特定商品在消费者心目中的良好形象,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23] 从利益平衡的角度看,商标权穷竭的限制属于对权利限制的限制范畴,它是维系商标权人的商标权与商标权人的竞争者以及其他社会公众利益平衡的重要原则。
  
【注释】  付钢:《商标合理使用标准探析》,《中国知识产权报》2002年9月25日。

参见吴汉东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44页。

从广义上讲,商标权的滥用还包括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将他人未注册的知名商标注册后反过来禁止先用人使用以及将他人的驰名商标另类注册后再向他人转让等。

程永顺主编:《商标权纠纷案件法官点评》,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183页。

Jennifer E. Rothman, Initial Interest Confusion: Standing at The Crossroads of Trademark Law, 27 Cardozo L. Rev. 185 (2005).

44 U.S. 367.

7F. Supp 2d 1098 (SD Cal 1998).

47 U.X.P.Q 2d 1755 (D. Or . 1998).

转引自张今:《论商标法上的权利限制》,《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

参见黄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4页。

参见武敏:《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初探》,《中华商标》2002年第7期。

参见武敏:《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初探》,《中华商标》2002年第7期。

参见穆健:《从一起商标侵权案析商标权的限制与平衡》,《法律适用》2003年第6期。

由于我国《商标法》没有规定先使用权制度,“先使用权人”概念在这里被置换为在先使用人。

L. L. Bean, Inc. v. Drake Publ. Inc., 811 F. 2d 26 28 (1st Cir.), denied, 483 U.S.1031 (1987).

836 F.2d at 403.

811 F. 2d 26 (1st Cr.).

谢新竹:《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浅析》,《人民法院报》2002年1月10日。

在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涉及平行进口的案件中,威廉 · 瓦莱斯法官认为,商标所有人控制其商标商品的权利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利用购买的商品。参见Apollinaris Co. v. Scherer, 27 F. 18 (C.C.S.D. N.Y. 1886).

参见黄晖:《论商标权利用尽及商品平行进口》,《中华商标》1999年第2期。

参见张今:《论商标法上的权利限制》,《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

参见熊敏琴:《浅析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电子知识产权》2003年第1期。

] 在获得附载商标的商品所有权后,将他人注册商标撕掉并更换为其他商标标识再重新投入市场, 也是不允许的,因为这会破坏商标的识别性功能、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正因如此,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4项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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