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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限制研究

  应当指出,以上几种形式的非商业性使用被纳入不受商标权人控制的行为,从言论自由的宪法性权利方面考虑,也是为了平衡商标权人的利益和言论自由的社会利益。商标权保护不能损害言论自由原则,这是平衡商标权人利益和言论自由的社会利益的基本原则。对此,国外有关司法判例即有反映。例如,在Cliff Notes Ltd. V. Bantam Doubledday Publishing Group案中,法院指出:当公众自由表达的兴趣超过了消费者混淆的风险,商标权人和部分公众的利益要让位于社会公众的言论自由权。
  五、商标权的穷竭
  (一)商标权穷竭的概念与意义
  商标权穷竭又称为商标权用尽或权利穷竭。它是指商标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将附载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销售后,其他任何人进一步使用或者销售该商品,不受商标权人的控制。换言之,当附载商标的商品进入市场流通后,商标权人对该商品商标权意义上的控制权即告穷竭,商标权人不能禁止该商品在市场上进一步流通,也不能禁止其他任何人使用该商品。
  商标权穷竭的合理性在于均衡商标权人和附载商标的商品物权所有人的利益,保障商品在市场上的正常流通,促进经济贸易活动的正常进行。其实质是附载商标的商品所有人对商标权的一种限制。商标权保护的重要目的在于,禁止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基础上避免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从而激发厂商通过改进商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提高其商誉,进一步促进社会物质财富质量和数量的提高,达到“物尽其用”的目的。在商标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已经将附载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后,其他任何人的使用或者销售行为一般不会对商标权产生实质性损害。如果此时商标权人的权利不予穷竭,商标权人就可以利用商标权控制附载其商标的商品的整个流通,这就难以避免市场垄断、抬高价格行为的发生。为了保障其他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利,需要对商标权给予权利穷竭的限制。可见,商标权的穷竭旨在通过限制商标权而实现贸易自由,因而是考量商标权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结果。
  正因为商标权的穷竭具有上述重要意义,国际立法和各国商标法中明确肯定了这一制度。例如,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BIRPI)颁布的《BIRPI发展中国家示范法》第20条规定,商标的注册不应授予注册所有人以排除第三人在标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在本国合法销售以后在该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权利。《欧共体商标条例》第13条规定,共同体商标权人或者经其同意的人将附载商标的商品在共同体内投放市场后,商标权人的权利不得用来禁止在该商品上使用商标。德国《商标法》第24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或经其同意的其他人,将使用其商标或其他标志的商品投入德国、欧洲联盟其他成员或其他欧洲经济区协定缔约国的市场之后,该商标或商业标志的权利人应无权禁止该标志在上述商品上使用。
  (二)商标权穷竭的范围
  在商标权穷竭的地域范围方面,主要有国内穷竭和国际穷竭两种观点。国内穷竭说主张,商标权在一国范围内的穷竭并不必然导致在其他国家的穷竭。换言之,附载商标的商品在进行跨国流通时,商标权人仍享有禁止未经许可的进出口行为。国际穷竭说则认为,商标权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穷竭后,即意味着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也穷竭了,此时商标权人对附载该商标商品的跨国流通不再享有控制权,他人将附载该商标的商品转售和处置行为,权利人都无权干涉。
  商标权穷竭范围与对平行进口的认识有直接的联系。商标权领域的平行进口是指,未经商标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同意,第三者进口并销售带有相同商标的货物。即“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未经本国商标所有人及商标使用人的许可,从境外进口合法授权产生的带有相同商标的同类商品的行为”。[18] 商标权领域的平行进口也是国际贸易领域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其产生的经济根源是同一商标产品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市场价格差异,使得贸易商可以通过在国外生产销售商标权产品然后在本国以较低的价格进行出售并从中获利。
  商标权平行进口的法律意义在于带有商标的货物是否会侵犯商标权。从平行进口的角度来说,国内穷竭说会主张禁止对附载商标的商品的平行进口,而国际穷竭说则主张允许对负载商标的商品的平行进口。换言之,支持平行进口的理由是商标权的国际穷竭原则,而反对平行进口的理由则是国内穷竭,强调商标权只是依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法而产生的独立权利,商标权只能在依法产生的地域范围内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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