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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概念研究

  分析以上学说,可看出对侵权行为概念的研究存在着三个问题:
  1、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标准对侵权行为概念进行界定。一是从行为本身的性质出发,得出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或过错责任行为;二是从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出发,得出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是从行为侵害民事权利的后果出发,得出侵权行为是一种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由于缺乏一个共同标准,因此,学界对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歧极大:
  日本学者认为一般侵权行为成立必须具备四个要件:(1) 故意、过失的存在;(2) 违法性的存在;(3) 损害的发生;(4) 损害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8]法国学者认为必须有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德国学者认为有过错,行为的不法性,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要件;[9]
  我国更是学说林立。有将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概括为6个:其中客观要件四个:须是侵害他人的权利;须有损害的发生;行为须是违法;在损害他人权利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主观要件两个:行为人须有侵权行为能力,行为人须有故意或过失;[10]有五个要件:(1) 须有损害存在——损害要件;(2) 须损害系被控行为所致——因果关系要件;(3) 须加害行为违法——违法性要件;(4) 须行为之际有过失——过失要件;( 5) 须加害人有责任能力——责任能力要件;[6] (608)有四个要件的:损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5] (686~690)有三个要件的:(1) 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2) 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非法行为,在特定情况下,行为人没有过错的行为也可以构成侵权行为;(3) 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11]也有两个要件的:(1) 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行为;(2) 侵权行为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12]
  2、在界定侵权行为概念时,没有严格地将侵权行为与其他相关概念分开,存在着概念混淆的现象。较为普遍的是将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相混淆;将侵权行为与侵权的归责原则相混淆。
  3、没能形成一个包容所有侵权行为的属概念。概念有“属”与“种”之分。属概念反映某类事物的共同性,种概念反映该类事物中的每一个别事物的特殊性。种概念包括在属概念之中。
  侵权行为作为属概念,应当反映各类侵权行为的共同本质属性。它既能包含所有形形色色的侵权行为,使人们根据这一概念,能够判断、识别什么是侵权行为;还要求它能够将侵权行为与其他概念区别开来。在现有的侵权行为概念中,所谓的违法行为说,过错行为说(甚至还有过错说) ,赔偿责任说,这些学说中所称的“违法”、“过错”、“赔偿”等,它们之间谁也不能包容谁,属于并列关系,形不成属概念。概念应当反映事物的本质,能够成为区别一事物与它事物的判断依据,而现有的侵权行为概念很难做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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