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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交易所与会员公司的法律关系——两者关系法律构造的问题点

  依《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对在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并应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4) 处分权,指交易所对违规交易的人员给予的处罚,包括纪律处分、撤销其资格和禁止其入场交易。
  会员接受证券交易所依管理权进行的管理,当然也拥有和行使依《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权利,两者是一致的。
  (四) 证券交易所的义务
  1. 维护交易秩序
  证券交易所负有维护交易秩序的义务,表现了证券交易所存在的必要性。
  (1) 证券交易所自身的性格要求其维护交易秩序。证券交易所具有中心市场的性格,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法人,而集中竞价交易较分散交易更需要秩序。
  (2) 证券交易所的公共性,必须体现在维护交易秩序上。“证券交易所中的交易不仅是金融市场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使金融交易变成以证券为媒介的交易并深入渗透到金融市场的契机。因此,证券交易所具有公共性。”[24]
  而交易所的公共性要求其将交易者的共同利益作为追逐目标,并且,这种目标只能在自由、公正的交易秩序中实现。
  (3) 证券交易所和会员间的合同(契约) 关系,也要求证券交易所将维护交易秩序放在履行义务的首位。无论证券交易所采用何种组织形式,它们和会员之间存在着合同(契约) 关系。
  作为合同(契约) 的一方当事人,有责任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向会员提供一个有秩序的市场。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应表现在制度规则上,包括表现在《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章程和证券交易所规章上。但这些规则应充分体现维护交易秩序的内涵,即交易的自由与公平。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要为每一个会员公司进入交易所交易提供均等的机会。对于证券交易所而言,每个会员公司都是平等的交易主体。因此,对于它们进入交易所交易,必须给予同样的机会。证券交易所既不能对任何会员公司进入市场交易施以优惠,也不能对任何会员公司进入市场交易施以限制。
  (2) 公正地对待进入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每一个会员公司。证券交易所应为每个会员公司提供同样的规则、物质条件和信息条件。
  (3) 严格地、始终如一地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了建立和维护自由、公平的交易秩序,必须实现证券交易市场的规则的统一。就一定意义而言,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统一,在整个证券交易市场的规则统一中具有核心的地位。为此,在证券立法统一的前提下,证券交易所应严格地、始终如一地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章程,将这些规则公正地适用于每一个会员公司。
  (4) 为会员达到交易目的创造条件。维护交易秩序的目标应是使会员公司达到交易的目的。凡是会员公司合法的交易,应能顺利地实现。这是证券交易市场的效率所要求的。
  2. 告知义务
  所谓告知义务,即证券交易所即时向会员公司公布证券交易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证券交易所履行对会员公司的告知义务,这是实现它与会员公司间的特定法律关系的必然要求。显然,会员公司的交易是在对证券市场行情作出正确判断的基础上实现的。因此,证券交易所在向会员公司提供市场时,应提供行情明了的市场,即透明度极高的市场。所以,证券交易所履行告知义务是向会员公司提供集中交易市场的应有之意。
  证券交易所履行告知义务,是维护自由、公平交易秩序的保障,只有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证券交易的行情,会员公司获得对称的信息,其间的竞争条件相同,才能谈得上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
  四、结束语
  1. 证券交易所是私法(民商法) 主体,这是把握证券交易所和会员公司法律关系的基点
  无疑,当证券交易所作为不同法的主体时,它与其他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性质。我们讨论的证券交易所和会员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商法上的问题,只能将证券交易所作为私法的主体。这是认识和把握证券交易所与会员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着重点。
  2. 证券交易所与会员公司间的法律关系的多元性源于法律体制的转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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