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范围过于狭隘
关于商业贿赂的主体,
《禁止商业贿赂规定》第
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禁止商业贿赂规定》第
三条规定:“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
《禁止商业贿赂规定》中所指的商业贿赂的主体一般是指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单位或其个人,包括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
1.行贿主体是指经营者,即具体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者的职工或代理人执行职务时的行贿行为也即经营者的行为。也就是说,经营者的股东、董事、经理都未被列为行贿主体,而经营者的职工更被明确排除在商业贿赂的主体范围之外。通常而言,企业、单位的行贿行为总是由其成员(包括股东、董事、经理等)决策和实施的,他们是真正的始作俑者,职工在很多情况下也是贿赂行为的实施者。在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处罚时,如果仅处罚经营者而不处罚其管理人员、代表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话,显然达不到釜底抽薪的治理效果,容易姑息上述人员,纵容商业贿赂行为。
因此,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应扩大贿赂主体的范围,使商业贿赂的主体扩大到一切直接或间接做出商业贿赂明示或默许决定和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相关单位主体和自然人主体。
2.受贿主体是指对方单位或个人,即经营者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的交易对方,其中交易对方有可能是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或个人。
《禁止商业贿赂规定》把受贿主体仅限于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时的交易行为主体的对方单位(包括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及代表单位实施交易行为的个人(包括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事实上,收受商业贿赂的除了上述主体外,还有其他主体虽然不与行贿人发生直接交易关系,但利用职务之便也可以接受他人的财物或好处为他人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例如某些政府机关、市场管理机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上述单位及个人均未被
《禁止商业贿赂规定》列为商业贿赂的受贿主体,对其受贿行为也难以从商业贿赂的角度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