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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作证义务的特免权之我见

  社会的发展总是在矛盾中寻找一个最大的平衡,在平衡中兼顾各方利益的实现,法律的发展更是如此,权利的平衡、权益的平衡、理性的平衡,这些都在法律的发展过程中起着巨大的导向作用,如何去寻求这些平衡,这种平衡究竟被发展到哪一步则是体现一个国家法律制度完善与否的重要内容。就证人作证免证制度这一证据法上的重要制度来看,它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因为证人不提供与该案件有重大关系的证据而使得当事人一方的正义和权益受到不公平的损失,使得法律所应该保护的权利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是以牺牲查明案件事实的便捷乃至唯一途径为代价。因此,作证特免制度就不能无止境的扩大,要限定在一定范围并进行严格的是审查,这样才能保证两方权利实现的最大化。
  3.基于国情 广纳其才
  众所周知,在英美证据法历史上,对于特免权的存废曾经展开过激烈的争论,赞成者的阵营和反对者的阵营在某个时期甚至旗鼓相当,而在美国制定《联邦证据规则》的时候,也曾经就特免权的种类和范围在全国范围内长时间地征求意见,以吸纳社会各利益阶层的意见。《联邦证据规则》建议稿中的某些特免权规定在当时就受到过诸多攻击,尽管这种反对声音“来源于与具体特免权的创设和保留利益攸关者”,但至少说明特免权问题是一个牵涉到很多利益主体的问题。从目前立法草案的不尽规范的表达上看,原因似乎不难寻找。这一方面在于学术界对两大法系的特免权制度研究不够深入、考察不够细致,另一方面也在于很多学者对我国特免权制度赖以建立的社会基础和现实条件缺乏分析。近年来,虽然可以见到《沉默权制度研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等著作不断问世,但是尚没有学者对特免权这个大问题进行非常系统深入的研究,有限的论述只是停留在对于英美特免权规则的介绍和对我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开发”上,对于特免权制度的很多错误认识得以谬种流传,甚至有的“指鹿为马”,有深入分析的文章凤毛麟角。几乎所有谈到“特免权制度建构”的文章,都没有实证的材料作为基础,空谈、幻想和矫揉造作大行其道。目前有关特免权制度的研究中,基本上没有学者专门对我国建立特免权制度的社会基础条件和制度条件进行详细论证,使得特免权规则仅仅停留在正当性基础上,而非落实到“可行性”层面上。这种研究现状表明了上述草案完全是在理论准备不足、实践调查不够的基础上进行的。虽然有的草案为了避免有照搬照抄之嫌,对外国的特免权规则进行了一些文字性修正,但是因为这种修正是擅意而为,所以有时适得其反,变成了不伦不类的特免权规则。在诸多立法草案的背后,是我们学术界的急功近利,媒体一厢情愿的鼓吹,似乎特免权立法已经离我们近在咫尺,但实务界的冷淡反映和普通民众的茫然表情却在提醒我们,特免权制度其实离我们太遥远,以至于我们尚不能切身感受它在证据法制度上可能引起的革命性冲击。这些现象都值得我们学术界和未来的立法者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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