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展中的特免权
从上述的论述中,我们已经可以窥见我国特免权制度的源泉和发展脉络:其一是从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中发展出来的“亲亲相隐”的理念,因为其中浓厚的封建主义和宗法传统,这些制度在近代被迫进行改革,但是它为特免权制度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和文化基础;另一部分是从国外传入的特免权的规范,特别是职业特免权和公共利益特免权,是我国传统法律制度中所没有的,它们与亲属特免权构成了我国特免权制度的主要部分。虽然特免权制度在我国存在的时间和空间都受一定历史条件的限制,但当时的立法、司法以及学者的研究,却成为我们今日研究特免权的一个重要素材。笔者认为:
1.摈弃旧念 拓展思路
由于观念上的问题,有人认为证人作证特免权是“封建社会亲亲相隐原则”的衍生,不符合现代诉讼法的精神,而国外有关因公务、神职人员等享有证人作证免证权的规定更是被认为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工具”。我们认为这种看法本身是有偏见的,一种制度的存在不能因为它是为哪个阶级服务或者是被哪个历史阶段承认而对其进行肯定或否定,在我们看来,
刑法的真正目的,是为了惩罚和挽救罪犯,并最大程度地降低犯罪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而且,大部分的罪犯在服刑期满后,仍然将回归社会。如果法律强迫他们的亲人走上法庭指控他们有罪的话,这种对人类心灵深处所造成的创伤和隐痛是长久的,甚至还可引发更多更激烈的冲突。只有很好的把握一种制度折射出来的制度理念,分析其赖以生存的制度环境,并探究它在我国实现的合理性,才是正确的态度。对于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与发现案件事实、调查事实真相的审判目标而迟的一项制度,仍被英美和大陆法系国家接受,说明其中必定有其合理的价值观念作为支撑,是一定价值平衡和价值目标追求的结果。
2.立足全局 确保平衡
法律要求证人履行作证的义务是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完成对违法犯罪的惩罚的目的;但是法律同样对这种义务作了例外的规定,是基于社会的价值考虑,考虑到婚姻家庭的稳定、律师制度的贯彻、宗教对社会的影响、个人隐私的保护以及国家安全的维护。这些都是一个社会和国家正常运转不可缺少的因素和组成部分。美国证据法专家华尔滋教授用了一个经典的解释来说明这一制度:“社会期望通过保守秘密来促进某种关系。社会极度重视这些关系,宁愿为捍卫保守秘密的性质,甚至不惜失去与案件结局有重大关系的情报”。法律对价值的选择过程说到底就是人类理性对利益的权衡的过程,牺牲较小的、个别的利益乃是为了保全更大的、基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