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被人为抛弃的特免权。证人特免权引进后又被抛弃,是有着特定的政治、历史和文化背景的。特免权制度在建国后的命运,也是那个时代很多法律制度的命运。新中国的成立,宣告了旧的法律体系的灭亡。建国后一系列反封建运动,特别是文革,对特免权的消失产生了决定性作用。1952年,一场声势浩大的“司法改革”运动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在这次运动中,旧法思想再一次受到清理和批判,一些便利于人民的审判制度也得以确立,法律教育工作也初步开展起来。但是另一方面,很多有着丰富法学基础和实践经验的司法人员也从原来的位上撤离下来,而被有着 “高度革命热情”的工农群众取而代之,这无疑导致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整体下降,一些旧法中正确的观点,诸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独立”等等都受到批判,特免权制度的命运可想而知。
4.复活中的特免权。特免权的命运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才有了改观,很多年轻学者开始关注特免权制度的价值。人们不仅重新认识到“亲亲相隐”的现代意义,而且对于英美国家的特免权制度也是赞誉有加,称之为充分体现了“人性”的制度。这时期对于特免权的研究文章的数量超过了以往所有关于这个问题的论述。不过,这种研究只停留在理论上,1996年修正的
刑事诉讼法广泛地学习了西法的经验,却没有接纳更易为中国民众接受和认同的亲属作证特免权的规定。因此,即使我们的法律完善了对证人不作证的处置后果,要求这些与被告人存在特殊关系的证人都作证,也不一定会加大证明案件的力度,因为伪证的增加使得司法公正并无受益,而且潜在的危害可能是会导致一些社会关系的破坏。
三、理论基础
从八十年代初期对特免权“讳莫如深”到学界开始关注特免权制度,再到有关证据立法的草案中规定特免权,这短短的二十年之中,我国的诉讼法律制度发生了哪些重大的变化?这些变化是否在催生着特免权制度?在今后的诉讼法的改革中,特免权的建立是否是可以期待的?笔者认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国,正为建立特免权制度奠定的良好理论基础。
1.和谐社会的构建。我国的传统社会是一个非常注重“关系”的社会。由于小农经济的发展,人们在一定的社会范围内结成社区,这个社区是高度熟人化社会的一个缩影。人们的关系建立在充分的信赖之上。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熟人社会开始解体。社会流动的频繁化强烈地冲击着社会固有的关系和习惯。不但亲属之间的尊卑序列和等级关系逐渐消除,人与人之间基于共同生活而建立起来的信赖关系也不复存在。在商品经济初步发展的社会,陌生人之间的投机行为普遍增加,即使是律师和医生这样的职业也可能存在着欺诈和违反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