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程度,《守则》实施没几年,缔约方就对其内容进行了第一次大幅度的修改,修改后的《守则》于1988年2月14日生效。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后期,《守则》的缔约方开始进行新的政府采购协定谈判,并于1993年12月15日结束谈判,所形成的新协定在适用范围上又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将采购标的从货物扩展至货物和服务,其中包括工程服务;将采购实体的范围从中央政府实体扩展至次中央政府实体和公用企业。此外,第二次重大修改的协定在招标程序、补偿交易的禁止以及救济程序和争端解决程序等方面也更趋完善,缔约方这次修改的协定于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签署。1995年WTO成立后,1994年版的GPA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1994年版的GPA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序言和正文。序言阐述了各缔约方缔结GPA的原由及该协定拟达到的基本目标,正文部分由24个条款组成,分别从GPA的适用范围、国民待遇、非歧视待遇、招标和决标程序、质疑程序等方面作了规定。第二部分是4个附录,是各缔约方承诺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的清单、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刊物的清单等附属文件。
新貌
新近公布在WTO官方网站上的2007年版的GPA文本集中反映了政府采购制度国际化和电子化的两大趋势,不论是正文还是附录部分,均充分考虑了《示范法》近几年的修改研讨情况,整部法律的许多内容都融入、汲取了电子通讯和电子技术在政府采购领域里的应用经验,比如采购通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授标合同等采购信息的发布和传递,均允许通过电子或者纸质媒体两种方式进行,且用专门的条款规定了电子拍卖这一新的政府采购方式,并在序言里面鼓励电子手段在政府采购实践中的推广应用。这对于我国相关的《
招标投标法》和《
政府采购法》来说是极大的挑战,国内的这两部法律几乎都没有规定电子通讯和电子采购的内容,显然不能与国际上的政府采购制度接轨。尽管我们的政府采购实践也在广泛应用电子技术,但还是缺乏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来保障。如果要加入GPA,现行的相关法律显然是要修改的。相比1994年版本的GPA,新的GPA文本在序言、正文、附录等方面均有了较大的改观,整体方面作了重要调整和大幅度修改。2007年版的GPA文本的构成是:序言、目录、第一条定义、第二条范围和领域、第三条本协定的例外、第四条发展中国家、第五条总则、第六条采购信息、第七条通告、第八条参与条件、第九条供应商资格、第十条技术规格和招标文件、第十一条招标期限、第十二条谈判、第十三条限制性招标、第十四条电子拍卖、第十五条投标处理与合同授予、第十六条采购信息透明度、第十七条信息披露、第十八条质疑审查程序、第十九条适用范围的修改和纠正、第二十条磋商和争端解决、第二十一条机构、第二十二条最后条款。从GPA新版本条款数量来看,正文部分只有22个条款,似乎比1994年版本的内容少了两个条款,但总体内容还是增加了,且根据法律文件的逻辑结构和采购程序的先后秩序,新版GPA重新排列了条款顺序,合并了相关条款内容,例如新版本将原先GPA的第一条和第二条即《适用范围》和《合同估价》均放在第二条的《范围和领域》中。这样一来,让人一目了然,看完后就能够知道这部法律的覆盖范围。除了正文部分,2007年版的GPA仍然保留了4个附录,但其内容也进行了较大调整和修改,更多地考虑了电子通讯和电子采购的应用。1994年版本的附录一只有5个附件,新的GPA在附录一设置了6个附件,使大家更加明了法律覆盖的主体范围和客体范围以及进入的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