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非犯罪化、非刑罚化背景下的犯罪化

  (六)自由过限行为。随着社会结构的转型,个体自由度增加,自主性增强,并已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体现了现代法理念的要求。但自由无限膨胀的现象也比较突出。从法理上讲,自由的行使只有到达被限制的地方才会停止。对于行使自由的行为,“如果它本身是正确的,或者它依据的准则是正确的,那么,这个行为根据一条普遍的法则,能够在行为上与每一个人的意志自由并存。”否则将构成过限行为。当这一行为以损害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代价时,那就应被纳入刑法评价视野之中。比如拨打120求助是个体的自由和权利,但如果持续恶意拨打,干扰医务人员的正常救助工作秩序,情节严重或造成被救助人得不到应有救助出现伤亡后果的,理应对其行为负责。再如,进行医学实验室医院可以行使的权利,但如上海东方医院那样在未经国家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进行人体心脏移植手术,造成多人死亡,理应受到刑事强制。
  三、犯罪化的正当理念重构
  外部规则在必要时介入内部秩序,但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不许受到公正规则的规制。虽然以上行为都具有罪责的该当性、反社会性,应作犯罪化的处理。但只有重构相应的理念,才能使犯罪化在法治化的轨道上运行。这些理念即是:
  (一)犯罪化必须伴随着社会自身的治理。刑法具有不完整性、有限性,所以不能是全能的、无所不在的。刑法自身有很多不能解决的问题。它固然是社会硬控制的强有力的手段,但作用方式是直接的、封闭的、个案的,其适用效果不能追溯到社会问题的源头。没有其他规则体系的支持,刑法便不可能自足,犯罪化就有可能演变为暴力化。“社会对犯罪的反应不应过于简单、直接,社会与犯罪之间的斗争也不是一种直接对抗身体力量的自然和社会力量,而是一种间接的心理力量系统。”菲利主张刑法替代措施成为社会防卫的主要力量,而刑法成为永久但次要的手段。在以自由性为中心的中国,施以刑法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复归社会,也即再社会化,作为再社会化的一个环节,刑法无法单独实现这一要求,还要借助其他社会力量。李斯特曾说过,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犯罪是社会问题演变到特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结构失衡的反映。在社会运行的各个环节上必然可以找到病理的所在。施以必要的社会调控,便可相应缓和会病变,抑制其蔓延趋势,从而一方面及时防范社会风险,另一方面降低社会控制成本,减轻刑事负累。社会内部蕴含着未来犯罪的病菌,犯罪是社会体制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对社会结构压力的正常反映。除自然因素、人类学因素,社会因素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原因。所以对犯罪行为的矫治必然伴随着社会有机体自身的治理。其中重要的两点是,一,划清国家、社会、个体的畛域,促进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促进社会合理分层和流动,缩小社会差别,形成一个良好的体制环境。二,作为个人与社会互动的基本场所,应充分发挥社区在实现社会化、郑和内部,使群体有机联系增强,从而成为一个整体。社会单位的解体是引发犯罪的重要因素。美国犯罪学理论中有一种理论称为“控制论”,它认为人之所以不犯罪是因为他在自己与社会之间建立了一种联系,而这种联系可分为:依恋、投入、参与、信念。社区功能的重建,增强个体与社会的联系,增强个体的依赖感和信任感;同时形成社会疏导机制,疏解社会不满情绪,降低风险,由此有效的预防犯罪。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