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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瘫赔偿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6 涉脑瘫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脑瘫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也存在适用法律上的争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民法通则》如果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则上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具体赔偿项目包括:
  (1)医疗费。医疗费是指脑瘫儿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具体包括:挂号费、医药费(包括中草药、中成药和西药)、检查费、治疗费(包括换药、注射、理疗、化疗、矫形等费用)、康复锻炼费、住院费(包括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特护费等)和其他医疗费用(例如聘请专家会诊的费用等)。
  (2)误工费。误工费是指产妇及家属因治疗脑瘫后果耽误其工作而损失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二十条也对医疗费用做出了相关规定。该条主要规定了三个问题:(1)误工费的计算标准。误工费的计算应当以其收入状况乘以误工时间。(2)误工时间的确定。误工的时间应当根据受害人自接受治疗到康复所需时间确定,其标准以相应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依据。受害人因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误工时间应当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日或者按照实际误工时间计算。(3)受害人收入状况的确定。根据受害人有无固定收入的不同情况,有固定收入的,以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没有固定收入的,以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确定;受害人无法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通常情况下,患者所在单位应出具误工证明,但须注意审查证明的真实性,必要时可要求患者出具能够证明其实际收入水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脑瘫发生后,产妇及家人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医方应支付给患者的膳食补助费用,具体数额是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4)陪护费。陪护费是指脑瘫发生后,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中,因缺乏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专门雇佣相关人员照顾、护理其生活而支付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二十一条也对护理费做出了相关规定。该条确定了护理费的给付标准。原则上讲,护理费数额是按照护理人员的花费确定的。护理人员的花费包括: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用护工的,参照当地标准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原则为一人,特殊情况的,可参照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意见,确定的护理人数可在二人或二人以上。护理期限应自受害人受到损害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侵权致残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由法官根据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20年。护理级别应当根据护理依赖程度、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具体情况确定。超出法院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以及最长护理期限20年后,受害人仍需要护理费的,受害人可否提起新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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