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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能犯的案例研究进路

  这是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讨论得比较多的案例。所谓硫磺案,是指行为人让人服用从科学的角度看不能致人死亡而只能致人伤害的硫磺,尽管普通人可能认为硫磺有致人于死的危险的事案。不用说,纯粹主观说仍然会认为构成未遂犯。如果一般人认为硫磺有致人于死的危险的话,则抽象危险说与具体的危险说均可能认为构成未遂犯。但由于根据科学法则判断的结论是硫磺没有致人于死的危险,因此客观的危险说会主张属于杀人罪的不能犯。
  笔者主张,只要从科学的角度看硫磺没有致人于死的危险,即使一般人认为硫磺有致人于死的危险,也不能认为让人服用硫磺具有杀人罪的实行行为性,因此,应属于杀人罪的不能犯,尽管可能构成伤害罪。
  (4)“空气案”
  所谓空气案,是指像人体内注射了未达致死量的空气的事案。如果一般人认为像人体内注入微量空气感到有危险,则纯粹主观说、抽象的危险说和具体危险说均可能认为构成未遂犯。但是由于从科学观点来看,向人体内注入微量空气没有致人于死的危险,则属于不能犯。笔者也认为,如果从科学的角度看完全没有致人于死的危险性,则只能认为是杀人罪的不能犯。
  三、简单的总结
  (一)国外不能犯理论和实践状况
  在德国,对于不能犯基本上是按照下列原则来处理的:只要它不是完全不损害公众安全感,则不能犯未遂同样是应受处罚的。但由于迷信犯被认为欠缺故意,所以不可罚。[29] 635-638从审判实践上,德国采取纯粹的主观说。[30] 271
  在法国,在学说上也有“绝对不能”和“相对不能”的主张。所谓绝对不能,是指犯罪对象不存在(行为人想要杀害的人已经死亡)或者使用的犯罪工具、手段无效(用没有子弹的枪去杀人或者用无毒的物质去毒杀人);所谓相对不能,则是指犯罪对象虽然存在,但不在犯罪行为人所认为的地点,或者,行为人使用的方法或手段本身虽然是有效的,但由于行为人使用不当而不能发生效用。另有学者主张用“法律上的不能”与“事实上的不能”来取代“绝对不能”与“相对不能”的区分方法。所谓法律上的不能,是指缺乏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例如,妇女并未怀孕,受害人已经死亡,使用无毒的物质,等等);所谓事实上的不能,是指行为人使用的方法或使用的手段“不能”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对象不在行为人所认为的场所。在“法律上的不能”之场合,对“不能犯”不予处罚;而在“事实上的不能”之场合,以未遂罪论。从审判实践上看,法院判决宣告都是倾向于将“不能犯”视为未遂犯并倾向于对不能犯进行惩处。[31] 241-242
  在意大利,尽管意大利刑法典中将“不可能犯”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行为,但意大利传统的刑法理论却认为只不过是犯罪未遂的一种类型,因为不论犯罪结果没有出现是因为“手段不相当”或是“对象不存在”,都完全可以说行为人“已经试图”实施犯罪。[32] 147意大利对于不能犯的处理有一大特色,既不可能犯的客观方面没有任何危险的内容,只是行为人主观危险性的评价对象,因此,它只对是否适用保安处份有意义。即对于不可能犯,不只是宣布无罪了事,而是可以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危险性而适用保安处分。[33] 315从审判实践上说,意大利也采取纯粹的主观说。[34] 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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