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主观说认为,既然行为人以犯罪意思实施了行为,故即使没有发生结果,通常也应以未遂犯论处,只是迷信犯不可罚。日本学者宫本英修是纯粹主观说的代表。抽象的危险说,也称主观的危险说。其基本观点是,以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所认识到的事实为基础,以一般人的见地来判断有无危险;如果按照行为人的计划实施行为具有发生结果的危险性,那么就是未遂犯;即使按照行为人的计划实施行为也不具有发生结果的危险时,则是不能犯。抽象的危险说的代表人物在日本除牧野英一、木村龟二以外,还有齐藤金作、冈野光雄等人。具体的危险说,也称新客观说,其基本观点是,以行为当时行为人特别认识到的事实以及一般人可能认识到的事实为基准,从客观的见地、作为事后预测,判断有无发生结果的危险。如果判断存在具体的危险,则成立未遂犯;如果判断不存在具体的危险,则属于不能犯。日本学者平野龙一、福田平、大冢仁、大谷实、西原春夫、香川达夫、川端博、野村稔等学者均采取具体的危险说,但具体的危险说的内部也存在一些不同见解。客观的危险说,也称绝对不能.相对不能说,有时还称相对的不能说,其基本观点是,行为人所意欲的侵害结果一开始就不可能实现(绝对不能)时,成立不能犯;行为自身虽然具有实现侵害结果的可能性,但在特定状况下未能实现结果(相对不能)时,成立未遂犯;认定是绝对不能还是相对不能时,应以行为时存在的一切客观情况为基础或资料,进行事后的判断。下面结合学者们在争论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分标准时常举的典型案例来说明上述关于不能犯的学说。
二、典型案例剖析
在理论上,关于不能犯有对象不能犯、 方法不能犯与主体不能犯之分。 笔者赞成这种分类。[5] 201 因此下面也依此对典型案例进行归类。
(一)对象(客体)不能
(1)“尸体案”
人们常举这样的例子:行为人不知对方已经死亡而向其射击或者用刀刺杀。 因为行为人具有杀人的犯罪意思,纯粹主观说显然会认为是未遂犯。就对象不能犯而言,抽象的危险说一般不予承认,即不存在对象不能的情况,所谓的对象不能都是未遂犯。由于行为人认识到的是杀害生者,一般人认为该行为具有杀人的抽象危险,因此,不是不能犯,而是未遂犯。[6] 357 按照具体危险说的话,在行为人以外的一般人也认为该尸体是活人的话,就是未遂犯;在一般人也看来是死尸的话,就是不能犯。[7] 283 在客观的危险说看来,以为尸体是活人而开枪时,由于客体根本不存在,故属于绝对不能,成立不能犯。[8] 160
根据美国模范刑法典第501条的规定,事实上的不能不是辩护理由。一个被告,他相信他的被害人还活着而朝其射击,也可能被宣判为谋杀未遂,尽管被害人实际上在射击前就已死亡。[9] 271
在我国,学界几乎普遍认为,误认尸体为活人而开枪射杀、砍杀的,属于未遂。主张未遂的理由显然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有杀人的行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当然就构成未遂了,应被追究杀人罪(未遂)的刑事责任。[10] 220-221不过也有学者提出异议,通说认为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又认为行为人误将尸体当作活人而射杀时不存在犯罪客体,因而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一方面,既然客观上不存在犯罪客体,该行为就不符合犯罪构成,怎么可能成立犯罪呢?另一方面,既然客观上不存在犯罪客体,就不能因为行为人误认为存在犯罪客体就存在了。因此,为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只有当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罪过,其客观上实施的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时,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意,其客观上没有侵害合法权益的任何危险时,就应认定为不可罚的不能犯。因此,误认尸体为活人而射杀的,属于不能犯。[11] 246-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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