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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检察改革(中)

中国的检察改革(中)


孙谦


【摘要】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中国检察制度的宪政地位和法治价值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中国的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具有法律性、程序性和事后性等特点,是对法律统一实施的最低限度标准的保障手段。中国检察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有其独特的历史与现实基础,并且在法律理念和制度建构方面与欧洲大陆法国家检察制度具有较多的相通之处。司法改革中,应当立足于国家法治建设的全局和现实需要,进一步发展和落实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制度。为此,以检察权的拓展、约减和制约为中心,科学合理地配置检察权,以及改革检察官管理制度等内容应当成为中国检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检察改革;法律监督权;检察制度
【全文】
  三、关于检察改革的建议
  (一) 科学合理地配置检察权
  检察改革,核心问题是科学合理地配置检察权,对检察权的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即按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增加具有权力监督性质的权能,缩减与法律监督性质不协调的职能,同时,增加对检察权的必要限制,使法律监督职能的行使处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使其与行政权、审判权保持一种平衡状态,避免由于监督权的膨胀而影响国家其他权能的正常运行。研究检察权配置问题要坚持两条原则:一是权力制约原则,二是监督权完整性原则。
  1.检察权的拓展
  (1) 检察权的拓展之一:违宪案件调查权
  宪法监督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性选择。考察现代各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实践,主要有三种模式:以英国为代表的议会型宪法监督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院型宪法监督模式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型宪法监督模式。我国现行宪法确立了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代表机关审查制。从具体运作看,这一机制存在不少缺陷和不足:第一,缺乏专门的违宪审查组织机构,宪法监督不能经常化。第二,缺乏违宪审查的操作程序。第三,宪法监督从理论上讲应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调查和处理违宪的法律文件;审查国家机关以及各政党和社会团体的违宪行为;处理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但我国的违宪审查却将审查的内容只限于抽象违宪行为。由于传统理论认为宪法不具有可诉性,所以没有建立对具体违宪行为的宪法诉讼制度。2000 年3 月全国人大通过了立法法,对我国宪法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从运作现状看,缺乏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被认为是宪法监督弱化或流于形式的症结所在。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而又富有实效的违宪审查体制,是关键问题。对此,学者们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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