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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检察改革(上)

  社会各界对于检察改革乃至司法改革给予了普遍的关注。学者们更多地关注检察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建设问题,实际部门的工作人员则关心检察事业的发展和检察权的有效配置问题,人民群众更关心如何保障和实现司法公正,遏止司法腐败,确保对权力的制约,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检察改革的过程中如何回应这些要求,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总的来看,中国检察制度在进一步发展过程中,的确面临挑战。检察改革问题的研究应当有助于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解决好制度建设与理论的自足性之间的协调发展问题。尽管经历了50 年的发展和20 多年的改革创新,中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理论体系尚未真正建立起来。理论研究的滞后是限制检察制度发展的关键因素,也是增加改革风险与加大改革成本的根本原因。理论的不自足常常导致改革产生进一步退两步的效果和制度发展的逻辑性不清楚。如在两法修改过程中,基于对检察机关侦查权行使当中存在的执法不严,片面扩大侦查范围的问题的反思,作出了规制检察机关侦查权的立法选择,从而将检察机关的弹性侦查条款取消。这一变化表面上削减了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实际上使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特别是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权受到了限制。检察改革要取得让人民满意的成绩,切实符合中国法治发展的规律性要求,就必须以正确的理论为先导。应当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地位、法治功能、法律价值取向等问题作出科学的分析和选择,以指导检察制度实现现代化发展和转型。
  第二,调整法律监督的范围与法律监督权的内容。既然在我们的国家体制和政权结构当中,发展了自己的权力控制系统,那么,这项制度应当立足于宪政和法治的视角与需要作必要的发展。一方面,现实当中还存在着法律监督的盲区,可以参照国外的法治经验,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的需要拓展法律监督的范围,如建立违宪案件调查、公益诉讼(代表人民的监督) 制度等,并根据法律监督权的本质特点发展相应的检察权能;另一方面,法律监督制度的范围和职权有些也需要论证并作必要的收缩。其中,应当克服由于对法律监督权的特点和规律缺乏深入的研究和把握,而提出的片面强调扩充权力,特别是追求实体处分权的理论倾向。这种主张反过来又成为质疑检察权的合理性的论据并导致“谁来监督监督者”问题的争议。因此,法律监督权的科学合理配置,包括建立健全检察权的权力制约机制是检察改革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检察改革应当解决检察机关宪法地位在规范和事实层面不统一问题。法律监督制度在国家宪政制度中的地位的落实还有待相关的制度支持。应当在分析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双重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发挥检察机关在违宪审查机制中的作用;应当改变检察权与行政权之间的“资源供应与受供应”关系,保障检察权的依法独立行使;还应当规范检察机关在实现诉讼监督方面的程序与手段,进一步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
  第四,检察改革应当体现人民主权的法治原则。中国的检察制度与其他的国家制度一样,长期以来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而被设置和运用。在这当中,社会秩序的价值追求取代和牺牲了对人权的关注,对执法效率的追求影响了制度的民主化和程序化建设等等。随着法治化进程的发展,检察制度的价值定位应当做适当的调整。法治原则所强调的人民主权原则如何贯彻和体现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法治的客体是权力而不是人民,这一现代法治理念应当成为检察制度改革与发展的核心价值趋向。为此,加强人权保障机制和法律监督制度的民主法治化建设是检察改革的重要目标。检察制度的改革也应当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以是否顺应了社会公众对司法改革的期待为重要的衡量标准,要通过改革,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监督权力、遏止腐败、维护法治、保障人权和保障司法公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注释】  作者单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龙宗智:《检察制度教程》,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第91 页。
西方国家围绕检察机关的性质问题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国、德国等相继发生过类似的争论。如1808 年的拿破仑治罪法典规定了检察官制度之后,君主派主张将其定位为代表政府利益的行政官,民主派反对。第二次发生在19 世纪上半叶。德国以萨维尼为代表的改革派,提出将检察官定位于“法治国的代理人”。1935 年纳粹掌权前后强调检察官应绝对遵从上级命令。20 世纪60 年代以后的德国形成了以法官法122 条明定检察官准用此条之规定的妥协方案来处理检察官的地位。与这些变化和争论相适应,检察权的性质问题也引发了学术争论,出现了有代表性的三种观点:一般行政官说、等同法官说和双重属性说。虽然在理论上,大陆法系学者对检察机关的性质有上述学说之争。但从总体上看,主导西方各国进行检察制度立法和司法时间最长、最具影响的是双重属性说。参见陈永生:《论检察机关的性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2 期;林钰雄:《谈检察官之双重定位——行政官? (司) 法官?》,《检察官论》,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 年版,第6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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