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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检察改革(上)

  欧陆检察制度创制的目的一般被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废除当时诉讼中的纠问制度,确立诉讼上的分权原则;二是创设检察官之职,以一个受过严格法律训练和法律拘束的公正客观的官署,控制警察活动的合法性,摆脱警察国家的梦魇,“检察官之创设,乃催生法治国并克服警察国之明显标志”;三是守护法律,使客观的法意——保护人权贯通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18]从这个意义上看,中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制度更集中地体现了检察制度的法治价值。有学者进一步指出,检察制度的发展伴随着国家法制发展的四种现象,即法院职能由“全能法院”向“裁判法院”转变;追诉制度由“私诉制度”向“公诉制度”转变;司法由“任意司法”向“程序司法”转变;以及“分散法制”向“统一法制”转变。[19]由此可以看出,检察制度实际上是作为一项平衡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重要制度机制而存在的。比较法学家梅利曼在评价大陆法系刑事司法制度的近现代发展时称“, 努力将公正客观地进行活动的检察官发展成为诉讼活动的核心”,是欧洲近一个半世纪以来刑事诉讼程序向更为正义和人道的方向发展的主要成果之一。[20]有鉴于此,如果我们采取一种功能性的比较而不是单维替代的思考方式,我们会更容易论证中国检察机关的法治地位。
  3.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是运用诉讼手段针对具体案件的监督,即个案监督,而不是一般监督意义上的监督。检察权的行使是通过诉讼程序进行的。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公诉权以及诉讼监督权是法律监督的具体手段。检察机关在具体行使这些职权的时候,是代表国家的一种法律监督性质的活动。这种性质上的强调与大陆法国家关于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强调具有相似的法治精神。检察权正是经由这样的行使方式完成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保障权力的依法、和谐运转之法治功能的。
  (三) 检察改革的基点
  如何改革现行的检察制度,是一个事关检察事业的发展、事关中国建立什么样的司法制度、事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巩固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在经历了50 年的曲折发展历程和20多年的不断创新发展之后,中国检察制度经过艰辛的探索,形成了中国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制度。这项制度是在继承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检察工作的传统,吸取历史上政治法律制度的精华,借鉴国外检察制度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而建立的。它适应了 我国的政权性质和政治体制,适应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和保障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
  在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和实现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包括检察制度在内的中国司法制度的确面临诸多的挑战,需要进行改革发展。应当如何检讨检察制度建设的得失与利弊,检察制度存在的问题究竟在哪里?这是直接关乎改革实施的认识和操作问题。
  自上个世纪80 年代以来,改革始终是中国检察工作发展的一个目标要求。检察机关在1949 年成立以后的17 年当中,发挥着重要的专政作用。“文革”期间检察制度被撤销。中国检察制度真正开始探索自己的发展道路,寻找应有的制度定位,正是1978 年恢复重建以来20 多年的事情。20 多年的检察改革体现为四个发展阶段:1978 年至1987 年间,检察机关开始边工作、边建设,自觉探索改革。进行了以加强基层和基础建设、探索工作制度的建设和拓宽法律监督领域为内容的探索式的改革。初步提出了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方向问题并对“一般监督”问题给予了很大的关注。[21]当时,扩大检察职能,增加检察机关参与和监督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职能,增加检察机关在保障宪法实施方面的监督职能,赋予其违宪审查权,削减一些不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职权等观点十分活跃[22];1988 年至1992 年间检察机关开始发动检察改革。中共十三大提出“改革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自我完善,是推进一切工作的动力,加快和深化改革是全党的重要任务”。检察机关从“检察体制的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个高度出发,开始部署检察改革问题。提出了“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为中心的改革设想,改革过程中加强了基础性制度建设和办案工作机制建设;1993 年至1998 年期间,检察改革取得了实质性的结果。根据中共十四大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和“要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加强执法监督,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罚代刑等现象”的要求,检察机关强调了服务意识,提出了“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总体工作思路。这一时期,检察机关实践了通过办案发展法律监督职能的思路。在检察机关侦查制度建设取得很大发展的同时,基于对工作中执法不严现象的反思,通过两法修改,检察权受到了实质性调整:免予起诉权被取消了,不起诉权制度得到补充;侦查权受到明确的限制;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监督职能得到加强,行使方式作了调整。对于检察制度的发展来说,这一时期的改革在理论上是有深入的思考的,而在改革内容上也是有经验教训值得总结的。1998 年以来,检察改革进入了关键性的阶段。中共十五大强调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明确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和“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的要求。司法改革成为国家政治和法律生活中的重大议题。检察机关开始思考和探索符合检察工作特点的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提出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发展思路。应当说,20 年的检察改革实际上是探索和建立中国检察制度的基本框架,完成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途径、手段、制度、主体等内容的基本建构的发展过程。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制度、公诉制度、诉讼监督制度等基本定型并构成了法律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这些改革和发展成果,是我们今天探讨改革问题的基础,它甚至内在地规定了检察制度进一步的发展方向,应当对它进行认真的总结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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