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方面,苏联和现今俄罗斯检察制度的发展经验和发展趋势以及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制度的发展,与我们的法制发展存在着内在的契合点,研究中国的检察制度改革应当更多地关注和研究这些国家检察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发展。从中我们可以得出两点启示性的结论,一是俄罗斯检察制度的回溯性发展说明苏联检察制度仍具有生命力;二是较之英美法律制度,欧洲大陆法国家的法律理念和检察制度与中国检察制度更具有可沟通性,中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立场和职责与大陆法国家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以及联合国《检察官作用的基本准则》明确的检察官的监督职责之间具有更多的相似性。
(二) 中国检察制度的特点
作为现代检察制度的一个类型,中国检察制度是中国政治体制下的一项独立的国家制度,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国家政制架构中处于与行政、审判机关平行的法律地位。与各国检察制度相比较,从服务检察改革的目的出发,中国检察制度的几点特殊性是检察改革的基础性前提:
1.检察制度建立的思想基础更注重政权建构的集中和民主性而不是分权
无论是检察制度建立之初,还是其发展历程都表明了这一点。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走的是一条特殊的道路,即基本是参照苏联检察制度的结果。之所以以苏联为制度建构模型,有两个重要的原因:
第一,苏联的制度与中国人民民主的国家观契合。在苏联和当时的中国,国家制度和体制的设置上,民主是首要的考虑因素。列宁、毛泽东都把建立新型民主制度作为新旧社会相区别的首要特质。尽管苏联的苏维埃制度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组织上不完全相同,[16]但是二者实行的都是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议行合一制度的新型民主政权。1945 年毛泽东与黄炎培的一次谈话就反映了此种认识。黄炎培从重庆访问延安结束时,毛泽东问其感受如何,黄先生深有感触地说:“我生六十多年,就亲眼看到的真所谓‘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一部历史, ‘政怠宦成’的也有, ‘人亡政息’的也有, ‘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跳出这个周期率的支配。”毛泽东回答他:“我们已经找到跳出这个周期率的新路,那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当时民主被看作是防止腐败最好的方法,法制仅仅被当作手段。建国初期国家制度建构的选择表明一种价值趋向,即民主的重要性超过法制(法治) 。
第二,两国所面临的相同境遇和任务(抗击外部的颠覆和内部的叛乱) 需要建立中央集权的制度。设立强有力的法律监督机关有利于中央法令的统一。所以,在1949 年3 月,中央机关进驻北平以后,在建国问题迫在眉睫时,中央决定由刘少奇率中共代表团访苏,就建国方面的一系列问题向苏联学习。[17]于是,在国家机构设置及检察制度的设计方面中国实践了对苏联有关制度的移植。根据列宁的法制理论,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领导下,设立独立的检察机关,确立了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行政机关相分离,赋予检察机关以相对独立的地位。这种地位在1954 年
宪法中得到明确的确认。
可以说,这两条因素在中国检察制度近50 年的发展过程中始终是制度发展的决定性力量。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统一社会主义法制的使命,是检察制度发展的根本动因。
2.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制度的法治定位是一元化权力结构之下的权力制衡机制
现代西方检察制度是以权力分立和制衡理论为其正当性的理论基础之一。它在宪政和诉讼两个层面揭示了检察权对行政权和审判权的制衡作用。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立在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前提下的一元制政体,在这样的体制下如何实现国家权力之间、司法系统内司法权之间的监督与制约,是国家权力合理配置中首要的和必须要考虑的问题。而 一元化政体在本质上和政治理论上都是排斥西方式的分权而倾向于集中设置一种有限的权力制约机制。国家需要有一个经常的监督机构,需要把维护法制作为一项独立的权能,这项权能赋予行政机关、审判机关都有体制上无法克服的弊病,按照监督制约理论,中国选择了设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集中和专门行使维护法制统一的权力制衡模式。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之下的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它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或审判机构,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法律的统一实施赋有监督职责。中国检察制度是在完全不同于西方的政制结构中落实权力制衡要求的一个重要制度设置,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有选择。检察机关通过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活动进行侦查,对刑事案件履行公诉职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等进行监督,有效地维护了法制的统一,保障了国家权力的合法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