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保障的制度的制度保障:理性检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困

  破解低保制度的困境是否需要“树立典型”式的道德手段?当然可以,因为低保制度本身就是道德和人性的法律体现,是道德和法律相结合的产物。低保制度从道德上讲是救人于水火的制度,从法律上讲是国家为公民提供的最后一道典型的社会保障网。低保待遇的受领在形式上虽无须支付对价,但是如果出于道德或法律的考虑,享受低保也是需要对待给付的,即低保享受者以其诚信和良知作为对价获取低保待遇,或者说,低保待遇受领人有获得低保的权利,但同时负有收入变动报告的法定义务。那些冒领、骗领低保待遇的行为,实质上是行为人无视其中的道德条件和法律条件,而出于唯利是图的目的占有或侵夺公共财产,行为人在践踏道德准则的同时也违背了最基本的法律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低保制度的道德属性和法律属性确有共通之处。通过呼唤道德良知、通过提升公民的素养确实能够提醒公民加强自律,从而减少与制度博弈的现象,客观上也有助于实现法律所希望达到的目的。但是,若将制度的前途寄托于道德教化,那么如果屡教不改、教而不化、劝而不善,法律的最终目标岂不落空?在商品社会中,形式上“无本万利”的低保待遇对一些人颇具吸引力,这些人完全可能会在经济利益的刺激下见利忘义,在他们看来,道德与名誉远没有金钱实惠。此外,对于自我道德期望较低的鲜廉寡耻之徒,要指望其“立地成佛”恐怕也不现实。尽管低保制度闪烁着人性善的光辉并获得了极高的道德认同,但却并未因此而免于道德损害,这表明柔性的道德在经济利益面前,其对制度的保障能力多少有些不足。道德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弱点在于,它扬善有余而惩恶不足,从这个意义上讲,道德教化有利于为低保制度良性运转“锦上添花”,但无法为防范侵害、保障制度安全“雪中送炭”,骗保行为屡见不鲜无疑是最好的例证。
  从保障和防范角度而言,依靠法治更有利于破解低保制度之困。一项社会制度的良好运行既需要公民自觉自愿加以维护,又需要行为人因有所畏惧从而不得已而为之。法律较之道德的优势在于,法律绝少过问人的内心而多关注人的行为,凡依法行事者,皆为守法之良好公民,简单而务实的标准无疑赢得了效率。法治的力量是巨大的,一项好的法律制度可能使坏人“放下屠刀”,而一项坏的法律制度却更有可能让好人橘化为枳。尽管法律不能劝人向善,但却能够防范人性之恶。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谐的社会秩序需要法律的引导、规范和保障,低保制度令行禁止同样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居民能否享受低保以及已不符合条件的居民能否退出低保,不仅仅取决于居民是否自觉或良心发现,更重要的是取决于低保制度本身是否有完善的防范制度。良好的制度防范和保障措施能够有效地保证公民根据实际条件享受到恰如其分的保障待遇,也能够保证冒领、骗领低保待遇的公民招致到确定、及时和有效的法律制裁。通过法律的保障能够警戒觊觎低保制度者,能够惩罚侵害低保制度者,并通过法律责任的科处肯定主动退保行为、否定骗保行为,从而展示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在法治社会的今天,祛除制度的弊病要靠药因病施治于制度本身,倘若顾左右而言他,势必可能会因讳病忌医而病入膏肓。依靠制度来保障制度是靠得住、看得见、管得用的,因此,多检讨制度上的缺陷并强调通过法律制度来保障低保制度尤其重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