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占有得为侵权行为客体,而不论是否有权占有。在遇有损害之时,占有人得依具体情形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占有法益与救济权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一种无法诉诸法律保护的权利实际上根本就不是真正的法律权利[9](349页) 。权利人在遇侵害之时得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权,此为派生性请求权(救济性请求权) ,也称救济权[10](71页) 。即民法为保护某一特定利益而设定的,在这一利益受到侵害或与某一特定利益相联系的权利被侵犯之后,受害人可以凭借私力补救或直接请求国家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权利。救济权是基于原权而生的第二性的权利,若无对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便无所谓救济权。救济权是为了保护原权而存在的权利,原权直接决定救济权的内容。如此看来,似乎原权是救济权的逻辑起点,而事实上并非如此。不当行为有如下四种类型:其一,侵犯了权利,也侵害了利益;其二,侵犯了权利,没有侵害利益;其三,没有侵犯权利,但侵害了利益;其四,没有侵犯权利,也没有侵害利益。在有的学者看来只有第一种类型才可能引起侵权法上的救济权[10](61页) 。然而,如前所述,占有虽非权利,却为侵权行为之客体,占有人在遇侵害之时得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即,对法益的侵害也能引起侵权法上的救济权,权利不是救济权的唯一逻辑起点。人大法工委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 》(以下简称草案) 在第二编物权法中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物;对妨害占有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因侵夺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可以请求赔偿的损害包括使用收益的损害、支出费用的损害以及责任损害。
(一) 使用收益之损害
占有人可以依约定或法定的范围进行使用并享有收益,若侵害人侵害占有人的占有,致使占有人不能对占有物进行使用和收益,则应负赔偿责任。如甲向乙借用搬运货物之小货车,为丙盗用,甲被迫租用别人的货车,则甲可就其所支付的租金以及其他因不能使用小货车所受的损害向丙请求赔偿。有疑义的是,恶意占有人就其占有被侵害而受到的“使用收益”的损害,是否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德国民法,善意占有人为无偿取得占有时,应依不当得利向物的权利人返还其所取得的使用收益,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则不问善意占有人取得占有物时是否无偿,一律不必依不当得利负返还责任(德国民法典988 条:以物作为自己的意思而占有其物的占有人,或以行使在实际上并不属于自己的收益权为目的而占有其物的占有人,如无偿取得此物的占有时,应依关于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向所有人返还其在发生诉讼拘束前所取得的利益。瑞士民法典第938 条:物的善意占有人,依其被推定的权利得使用并收益该物的,对权利人无损害赔偿的责任。前款情形,物消灭或受损害的,占有人无须赔偿。日本民法典第189 条:善意占有人取得由占有物产生的孳息。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52 条:善意占有人,依推定其为适法所有之权利,得为占有物之使用及收益。)。因根据占有的权利推定功能,善意占有人既推定其于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权利合法享有,自应使其有权使用收益占有物,其取得的收益也无向物的权利人返还的义务。故而,善意占有人在占有物的使用收益受到侵害之时,有权请求侵害人损害赔偿。但是,对于恶意占有人,虽受民法关于占有规定的保护,对于侵夺其占有者,得请求返还占有物;对于妨害其占有者,得请求除去之;有妨害其占有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但法律并未规定其享有物之使用收益的权利,原则上不得就不归属其享有的权益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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