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坦恩、杰拉斯、谢鲁曼:《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0 版) (Stein/ Jonas/ Schumann , Commentary ZPO ,20th ed , Introduc2tion , et seq ;BGHZ 107 ,296. )
兼子一,竹下守夫:《
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 年版,第81 页。
萧榕主编:《世界著名法典选编·
宪法卷》,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7 年版,第15 页。
G·C·哈泽德:“滥用诉讼权利:关于美国的报告”(Geoffrey C. Hazard , Abuse of Procedural Rights : Regional Report forThe United States) ,载于前注引书,第52 页。
同前注引书,第109 页。
《葡萄牙民事诉讼法典》第456 条(恶意诉讼行为的类型) :1. 任何有恶意诉讼行为的当事人会被处以罚款并且在对方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情况下应予以赔偿。2. 恶意诉讼,包含有诉讼欺诈或严重疏忽,存在有下列情形: (1)当事人对免予起诉或被反诉早已意识到; (2) 事实、相关的解决方法发生了变化或被删除、无法达成; (3) 有严重对合作义务的疏忽; (4) 使用诉讼程序有遭至斥责的理由,其目的在于主观意图非法,阻碍对事实真实的发现,阻碍司法程序或延迟司法审理。3. 对于恶意诉讼而得到的诉讼决定,可以上诉。
现在这些条文对应在新日本民事诉讼法典中则是:第157 条、第159 条、第224 条第2 款、第230 条等等。
白绿铉编译:《新日本
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年版,第32 页。
G·C·哈泽德:“滥用诉讼权利:对普通法系的审视”(Geoffrey C. Hazard , Abuse of Procedural Rights : A Summary Viewof the Common Law Systems) ,载于前注引书,第35 页。
同前注书,第3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