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驳回滥用起诉权的起诉 在德国和奥地利,隐藏不法目的或诉讼当事人起诉的目的仅在于阻碍或破坏诉讼,当事人的行为就构成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的起诉会被法官归入缺乏“诉的利益”而被驳回。[18]但是,学者对当事人因缺乏诉的利益而遭法院驳回起诉存有争议。他们认为如果以当事人缺乏诉的利益而驳回起诉来规制滥用诉讼权利,无疑就赋予法庭潜在的任意去判断当事人诉讼是否存在诉的利益的权力。针对这一情况,德国法和奥地利法对之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进,即一方面通过要求当事人寻求法律保护必须存在诉的利益以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又对法庭的权力进行一定范围上的限制。[19]
与之类似的是,英国法官也有权驳回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性质的起诉。根据1999 年英国新民事诉讼规则,法庭可以驳回基于下列情形的任何起诉或辩护:第一,起诉或辩护无任何合理的依据;第二,起诉或辩护是轻率的、攻击性的或明显恶意的,或有可能阻碍公正诉讼程序进行的;第三,未遵守民事诉讼规则、判例法和法庭命令。
结 语
我国现行大力推进的司法改革,更多强调的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维护以及保障,但矫枉过正的错误不应成为我们改革支付的代价。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稳定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滥用诉讼权利的现象更应引起重视。目前,我国在规制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这一问题的研究和司法实践还处于初级程度,因此,结合我国具体的实际,设立符合我们国家自身司法文化背景的规制滥用诉讼权利体系是必须和紧迫的。
【注释】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琼瑟拉德:《权利侵害相对论》(Josserand , De l’espit des droits et de leur relativite , Pairs ,1927 ,passim. ) 安吉罗·东迪:“滥用诉讼权利:关于意大利和法国的报告”,载于米歇尔·塔鲁夫主编:《滥用诉讼权利:程序公正的比较标准》(Angelo Dondi ,Abuse of Procedural Rights : Regional Report For Italy and France , Abuse of Procedural Rights :A Comparative Standards of Procedural Fairness , edited by Michele Taruffo ,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8 , p. 109. ) 同前注书,第55 页。 马泽奥德:《民事权利教程》(第2 版) (Mazeaud , Lecons de droit civil II ,Pairs ,1962 ,p. 193 ,3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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