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许可
在高度信息不对称的领域,许可的设定成为必然。在我国,目前经济性领域应该去探求放松规制或者更为市场化的规制进路,但是在风险规制领域依然有必要去强化和完善相应的许可制度,这包括对职业资格的许可,以及对产品的许可。
很多职业需要有通过知识和实践训练习得的专门技能,来提供特定的专门化服务。这些职业与客户发生直接的、个人的信托关系,因此必须要有很高的公正度和信誉度。这些从业人员提供服务的后果,并不一定能立竿见影的表现出来,而且其行为还有可能构成对第三人的侵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19条第3项的规定,对于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例如我国在医疗领域推行了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在环境影响评价领域推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制度。
对于产品而言,由于其制作加工技术高度复杂,而且产品的危害后果往往有着很长的潜伏期与“时滞”(time lag)效应;而消费者也没有专业能力和技术手段去判定产品的可能风险,因此为了防范具有不确定性的风险,由风险规制机构来进行事前许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未雨绸缪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12条第4项的规定,对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我国在药品、医疗器械、化学品等高风险领域都设定了许可制度。
(二)市场化的规制形式
以上讨论的是三种相对传统也是经典的风险规制形式,这些都是行政强制力为基础的命令-控制型规制形式,它们给企业施加了高昂的守法成本,易于滋生规制者和被规制者之间的敌对意识,也难以受到公众和舆论的支持。因此晚近风险规制机构开始减少对被规制者发号施令,而是引入经济诱因等更为市场化的进路,从而让被规制者沿着行政所希望的方向发展。主要的市场化规制形式有税收、收费、可交易的许可证制度、补助政策和共同基金等。
五、风险规制过程中的程序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