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理、有效利用《破产法》规则的思考
法律是一门科学,也是一种制度。随着我国法治建设加强,法律的规范性、公平性、合理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都有全面提高。企业应当将《破产法》作为一项制度研究。制度有自己的特点、结构、逻辑、规律、理性和作用。所以,首先对《破产法》主要原则和体系获得较客观、全面的了解是企业作好准备的第一步。下一步则是防范机制的设立。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特点、交易类型、交易方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规则和方案,特别是重大交易的交易风险评估。《破产法》生效后,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和真实资信状况必须进行及时客观评估,债务人主动或者被动地启动破产程序,因而依法结束或限制债务关系的风险是现实的。此风险要求债权人必须熟悉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并及时有效地采取能够最大限度地依法保护自己利益的对策。简言之,如果不熟悉《破产法》的程序和破产对与破产企业从事交易的各类企业的所可能导致的负面法律影响的话,就无法有效地防范交易方破产所可能导致的损失。损失是指债权人权利的灭失、不能全部实现或者根本无法实现,和因交易企业破产而导致交易利益灭失和受到限制的情形。此部分风险将直接或者间接地成为企业营运成本的一部分。
体制是一种游戏规则。善于利用规则的一方,总会在游戏中获得优势。《破产法》也是如此。在《破产法》所规范的体制下,债权和债务方会处于一种博弈状态。《破产法》的体制是透明的,规范的,并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性。博弈双方必须按照游戏规则行事,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例如,债务人不得恶意转让、处分其拥有的财产,但破产时间和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则成为认定《破产法》第31和32条恶意转移、处分财产的关键。第33条和第31条下面对于转移处分财产行为目的的认定,则是区分是否适用一年限制期的重要标志之一。第39条关于卖方有权取回运途中标的物的规定则要求当事人对于涉及标的物认定、运途概念认定、支付义务和支付状态认定和取回权行使相关法律规则非常熟悉,否则就无法有效地利用第39条规定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债权人的利益在是否重整还是分配财产选择之中也会产生博弈。只有谙熟法律规则、精神和经济与法律在特定环境下的互动作用的人才能有效地利用规则体系推动自己选择的方案实施。这些都是如何有效合法利用《破产法》体制的简单范例。
五、结论
新《破产法》机制的引入将对我国的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要影响,会导致许多交易规则和实践的改变,也提出了许多新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破产法》规则不仅仅会影响某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博弈,也会影响所有企业正常的商业交易策略和实践。与资信状况不好或者采取过份冒险经营策略的企业从事交易的风险会相应的增加。例如,按照《破产法》第18条规定,破产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前签订的合同一般会被解除。解除意味着双方不再有履约义务。这对于已经获得合同利益的一方也许没有太大影响,而对于尚未获得利益的一方则可能是致命一击。合同债权人要求对方履约或者赔偿的合同权利可能会因相对合同方的破产而成为无保障的、处于最低清偿序列的普通破产债务。 第18条对任何与破产企业有尚未执行合同企业的负面影响可想而知。因此,企业在签订商业合同时不仅要根据合同内容、期限和义务客观评估对方的履约能力,而且需要经常对重点的商业伙伴保持资信考察、并采取相应对策,以避免或减少受到某重大合同伙伴突然破产而导致的负面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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