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看不懂的梁慧星:大师还是大佬?

  中国的法治之路与西方相反,是自上而下政府推动型的。缺乏了上层的推动,仲裁法只能是睡眼蒙胧,甚至在沉睡。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作为一种法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已经写进了合同法物权法。可是,中国有多少人知晓仲裁法呢?有多少人能够准确地表述仲裁机构的名称?又有多少人能够有意识地准确表达提请仲裁的事项和所适用的仲裁规则?如果您有兴趣,可以调查一下您的众多高足(包括学士、硕士和博士)有多少人能准确表达仲裁条款的内容?有抽样调查数据表明,在一些中小城市知道有仲裁法这部法律的人不到10%!即使一些在职法官对于仲裁法律制度的含义,也知之甚少。何谈什么民间性?梁老师是否知晓?
  再从阳春白雪的角度,梁老师是民法学界的大师,对于首都法学界的情况应当比较了解。可是您知道那里有几个教授在研究仲裁法学?有几个高校法学院系开设了仲裁法学这门课程?有几个硕士、博士点将仲裁法学作为一个研究方向?如果您调研一下,这些微小的数字都羞于启齿。如果您有兴趣,可以从百度上搜索一下仲裁法学的著作和论文,您会发现少得让人心跳。出现这些情况的根源在哪里?您思考过吗?窃以为,根源在于仲裁法学还不是法学大家庭中的显学。一部物权法,也没有具体牵头实施的部门,那么晦涩难懂,人们很快就知晓并了解了它,源于国家机器的宣传和推动。一次中央政治局的学习,一篇总书记的讲话,就是对物权法最好的宣传。所谓的民间性,使仲裁成为流落民间的弃儿,使仲裁法学难登大雅之堂,也使仲裁法成为一部几乎沉睡了的法律。
  当前,一些学术界的人总认为我国的仲裁委员会是民间机构、民间法院。梁老师也在这个会议上几次义正辞严地指出,仲裁法的修改,一定要坚持仲裁机构的民间性。不知道这些学者们是依据仲裁法的哪个条文大放厥词?如果认真通读仲裁法的人,都可以发现,该法通篇没有一处明确提及仲裁机构的民间性或者民间化,不知道要坚持仲裁法的哪条规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