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学者就专门的学术问题在学术研讨会上讲话,其所体现的政治高度和使命感,可谓登峰造极,也可谓紅得透顶。如果再有欠缺与遗漏的话,就是还没有讲到中国仲裁的民间性关乎世界和平与发展。
我简陋地认为,我国仲裁机构是否应当具有民间性、是否应当走民间化道路的问题,在
仲裁法修改的论证过程中,应当允许百家争鸣、各抒己见,这主要应当一个学术问题,而不是政治问题。一旦法律获得通过,再拒绝执行,也不是政治问题,而是法律责任问题。
三、民间性不符合中国法制化的一般规律
从国外仲裁制度发展的历史和路径来看,民间性在一些国家的确有其成功之处。但是,法律制度的生长需要适宜的土壤。中国和西方国家的法律文化和法治背景差异巨大。例如,从美国的独立宣言的签署到美国宪法的制定,乃至于在200多年来美国总统、州长、议员的法律背景来看,美国几乎是一个被律师统治的国度。从上到下,人们都崇尚和信仰法治。广大民众以法治为自己生活的基本需求。因此,在美国的普法宣传就不需要中国这样的形式。在当前中国的法治语境下推行所谓的仲裁机构民间化,实际就是法治路径的西方化,就是仲裁法律制度的盲目移植。在中国实现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加大普法宣传、推行法律制度是现实条件下的一项重要任务。“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法律制度的推行上也可以适用。我国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施行,主要不是靠村民的自觉行动,而是靠党和政府自上而下的强力推动。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如果没有党和政府的精心组织,其结果如何,很难预料。
在
仲裁法起草以及施行过程中,一些人极力鼓吹仲裁的民间性,认为仲裁机构是“民间法院”。这些人给中国的仲裁事业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最大的恶果就是导致了中国的仲裁事业无人管理,在中央没有一个法定部门负责管理和协调。现在国务院法制办负责联络全国的仲裁工作,所起到的仅仅是联络的作用,其角色好像是电影中的友情演出。有时参加全国的仲裁工作会议也仅仅是应邀出席,而不是以组织者的角色。自从1995年
仲裁法实施至今12年期间,没有召开过一次全国性的会议,对
仲裁法的贯彻和落实作出部署和安排,也没有一个国家领导人甚至国家部委的领导人出席有关仲裁工作的专项会议。2007年初,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召开了由少数仲裁机构负责人参加的美其名曰“全国仲裁工作座谈会”。会议由法制办协调司的一个处长做全国仲裁工作报告,一个副司长作了讲话,没有一个副主任出席会议。这样规格的全国性会议,在中国并不多见。一年一度的全国仲裁工作年会,从来也没有一个国务院法制办的一个副主任参加,更勿论其他。对于这些情况,梁老师是否知晓?不知是否研究过这样态势下中国仲裁事业的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