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西原理论除主张死亡赔偿的定额化外,另一重心为将死亡本身作为一项概括的非财产损害(死亡损害说) 。虽然,死亡损害说与定额说之间存在不能切断的联系(正因为死亡本身构成一项概括的非财产损害,故被害人可得利益等纯粹财产性的内容并不为损害所覆盖,不能成为损害赔偿的决定性因素,只能通过某种定额以表征死亡损害及其程度),但依然不能否认死亡损害说所拥有的独立意义,即不区分死亡引起的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更不将财产损害分化为若干的细目,而赋予被害方概括的赔偿请求权。如果说,在急风暴雨般的批评下,定额说对判例实务作用甚微,相形之下,死亡损害说的影响却是持续而深远的。在大量的公害、药害诉讼中,虽然判例最初对原告的概括请求表现出排斥的立场(如新泻地判昭和46 年9 月29 日判决(判时642 - 96) 、熊本地判昭和48 年3 月20 日判决(判时969 - 15) 、福冈地小仓支判昭和53 年3 月10 日判决(判时881 - 17) 等) ,但随后几则关于斯蒙病的判例(如福冈地判昭和54 年11 月14 日判决(判时910 - 33) 、广岛地判昭和54 年2 月22 日判决(判时920 - 19) 等) 却从正面肯定了原告以慰抚金名义提起的概括赔偿请求,并渐次发展为公害、药害诉讼中下级审判例的倾向。在支持概括请求的学者看来,概括请求的主要作用在于:11 在公害、药害引发的集团诉讼中,对众多的个别损害项目逐一举证异其烦琐,而且还可能伴随岁月的流逝以至于事实上成为不能。概括请求可以免除原告就具体损害项目特别是其损害数据的举证困难,并防止因此而导致的诉讼迟延。在对死亡损害进行概括的金钱评价时,基本上依赖法官的裁量。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原告在诉讼中不负担任何举证责任,基于辩论主义的要求,原告应或多或少地负担对作为损害评价基础的事实进行举证的责任,只有在该举证完成时才能委诸于法官的裁量(关于损害的金钱评价之性质,此前理论强调其也是举证的对象,但平井宜雄教授基于损害事实说(如死亡损害说) 的立场,以分析判例实务为背景,认为损害之金钱评价为法官能动的、裁量的判断,与举证责任的观念并不相容。(参见[日]平井宜雄《损害赔偿法的理论》,东京大学出版会2004 年版,第129 页。) 日本新《
民事诉讼法》第
248 条规定“在认定损害存在时,基于损害的性质其额度的举证极其困难时,法院可综合口头辩论的内容并基于证据调查的结果,认定损害的相当额度”,根据该规定,损害额举证并非极其困难时,其仍是举证之对象,似乎与损害的金钱评价由裁量作出的看法并不吻合。但该条的背景是,担心在损害的金钱评价发生争议时,如果不广泛认可法官的自由裁量将导致不便,有鉴于此,至少可以说其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平井理论。)。21 个别计算法下的损害细目,未必函摄了损害的全部内容,而通过概括的请求,则可将一切损害覆盖于其中,有效避免挂一漏万[34]。不过,概括请求特别是为应对该请求而对损害作概括的计算,从日本目前判例的总体情况来看,也仅仅是个别计算面临重大困难时的补充性手段,即便是极力推崇对损害进行概括计算的学者,也在积极摸索向个别计算靠拢之途径[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