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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的价值”(下)——日本死亡损害赔偿的判例与学说

“生命的价值”(下)——日本死亡损害赔偿的判例与学说


孙鹏


【摘要】日本判例坚持由遗族继承被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构成,该赔偿请求权以未来之可得利益为主要内容,判例并发展出了计算可得利益的较为成熟的方法。鉴于以可得利益为中心的死亡损害赔偿将导致“生命价值”的巨大差异,学说上强力主张死亡赔偿的定额化与定型化,并对裁判实务发生了重大影响。
【关键词】生命权;损害赔偿;可得利益;定额化
【全文】
  三、死亡损害赔偿的定额化与概括的、一律的赔偿请求
  虽然,在计算家庭主妇、小孩等无收入者的可得利益时,以一定范围劳动者的平均收入为基准,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死亡赔偿额的抽象化、定型化(关于小孩可得利益之计算,日本判例表现出的抽象化程度在比较法上都较为罕见。其他国家一般要考虑本人之学习状况、父母的学历、职务与财力、兄弟姐妹的学历、职务等。),但判例理论的基本精神仍是通过对可得利益的具体计算,力图实现死亡赔偿额的“精确化”。该判例理论遭遇了学者异常猛烈的批评,率先发难的是西原道雄教授在昭和40年发表的题为《生命侵害、伤害时的损害赔偿额》之论文,该论文大力倡导死亡损害赔偿的定额化,此即日本民法学上著名的“西原理论”。
  西原教授首先指出,死亡的损害额与损害赔偿额并非同一概念,而此前的判例与学说将两者混同的根本原因,在于侵权行为人应赔偿相当因果关系范围内的一切损害即所谓的完全赔偿原则、以及死亡引发的损害都在相当因果关系范围内并能被客观地、具体地把握之信念。然而,这两项看似当然的前提其实大有疑问。自近代市民社会以来,一方面,由于人的生命并非商品,不具有交换价值,不能通过金钱来评价;另一方面,生命又具有重过地球的无限价值,无论进行怎样的金钱赔偿在观念上都是不充分的。因此,在侵害生命时,游离于“赔偿额”之外的“损害额”客观上并不存在,更没有将非财产的生命换算为财产的客观规准。就所谓的相当因果关系而言,被害人的收入、年龄、家庭成员、生活状况等千差万别,基本上都是加害人无法预见的偶然因素。并且,基于被害人生前收入以及遗族人数与悲伤程度计算出的所谓“损害额”,也并不构成死亡所导致的“通常损害”。虽然,可以勉强将相当因果关系理解为仅须预见被害人有收入、有其他家庭成员等“特别情事”,而无须预见到损害的程度与内容,但从通过相当因果关系限制赔偿范围的精神出发,在侵害生命时,逐一考虑被害人的具体境遇显然毫无必要[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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