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提前还贷违约金的规范与完善就目前来看,银行所主张的提前还贷违约金是不合法的。但笔者认为,法律的解释不是为了说明过去,而是为了服务现在。对提前还贷违约金这个新现象的理解,不能局限于法律条文,而应把握法律的精神。既然提前还贷违约金有其自身的价值,我们完全可以对它进行规范与完善,使它符合公平的观念并能贯彻诚实信用原则。
(一)避免提前还贷违约金而引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禁止银行就限制竞争达成协议。我的银行实行的是总分行制度,全国性的商业银行很少,这些金融巨头之间就提前还贷违约金达成的协议以及在同一区域内的商业银行就此内容达成的协议将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不利于金融业的发展,应取缔就提前还贷违约金达成的有强制性的协议;
2.保证金融市场的竞争充分、有效。只有这样才能促使银行推出多元化的贷款品种,包括不要求就提前还贷交违约金的品种,以此确保消费者的选择权。如英国房屋贷款中就有固定利率,折扣利、跟随利率和可变利率等多种贷款可供选。在规定的固定(或折扣)利率期结束后,动转成标准可变利率贷款,绝大部分违约金适用于固定(或折扣)利率期间;
3.应当限定提前还贷违约金的最高比例,以保护那些缺乏经验的借款人的利益和维护市场的自由竞争。如意大利的银行一直对提前还贷收取很高的违约金,借款人很难转贷。随着近几年利率的普遍下降,特别是来自英国等其他欧盟国家银行的竞争性低利率,一些借款人在目前通行的利率是大约5%的情况下,却必须为前几年的贷款承担高达15%利率。
(二)避免提前还贷违约金而引起的“霸王”条款
1.要体现自愿原则。在借款合同中,银行必须就提前还贷违约金以特别条款的方式与借款人个别协商并详细载明违约金的计收方式,以确保该消费者能知悉该条款,能就该条款的适用与否同银行进行单独的协商;
2.要体现公平原则。如果市场竞争是充分的,整个市场中就会形成选择权,从而只有提供了非常诱人的低利率的银行才敢收违约金,否则无异于将客户推向不收取违约金的竞争对手。然而,我国的银行业的竞争是不充分的,如果要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就必须以法定的形式要求银行为此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更低的利率,更优的个性化服务。
(三)合理确定提前还贷的免责条款
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的期限很长,一般为10-20年,签订合同时无法清晰地预见将来的情况。如果发生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合同的成立基础,依情势变更原则,可以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由于这种变更的成本很高,银行有必要对此类情况进行一定的界定,而将其归入免责条款中。笔者认为,免责的内容应当限定在借款人无法合理预见的领域。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